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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8-11-13
来源:银川市民政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民政局
政策原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等四项救助补助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办法》等四项救助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等四项救助补助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修订四项救助补助办法的主要意义与目的

制定修订四项救助补助办法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脱贫富民战略任务和银川市政府2018年为民办实事工作安排的重要举措。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大力实施脱贫富民战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把加强经济困难家庭作为实施脱贫富民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夫、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在推进脱贫富民战略工程中走在前、做表率。2018年,银川市政府将实施低收入家庭救助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之一。为此,银川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关于加强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实施低收入家庭救助工程做出了制度性安排。在此基础上,银川市民政局针对低收入家庭缺少专项救助,基本生活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社会救助存在夹心层这一问题。通过提请银川市政府研究,修订四项救助补助制度,将低收入困难群体纳入专项救助范围,给予高等教育、冬季采暖、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等专项救助,推动救助政策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进一步构建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四项救助补助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办法》

1、救助对象范围

(1)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被高等院校一本、二本(含民族预科)和高职(专科)院校正式录取,在校就学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包括低保家庭子女或低收入家庭子女,下同)。

(2)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就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2、救助标准

(1)低保家庭子女就学一本、二本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救助6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救助4000元,直至毕业;就学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每人救助5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人每年救助2000元,直至毕业。

(2)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学一本、二本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救助3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救助2000元,直至毕业;就学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每人救助2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直至毕业。

(3)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就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救助8000元,直至毕业。

3、救助程序

当年被高等院校和高职(专科)院校正式录取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申请就学救助金时,应携带准考证、成绩单、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辖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救助,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打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自第二学年后的帮扶资金,由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及就学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0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辖区民政局审批,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救助,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打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4、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的情形

(1)因助学措施较为充分,保障机制较为完善,在国家军事院校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就学免除学费的;

(2)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就学救助的;

(3)中途退学终止学业的;

(4)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改善,退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

(二)《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部分优抚对象 特殊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

1、补贴范围

(1)经济困难家庭即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2)部分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及1至4级伤残军人;

(3)特殊困难群体主要包括领取孤儿养育津贴的散居孤儿和领取特困供养生活救助金的散居特困供养对象。

2、补贴标准

(1)月人均补差是全额低保金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当年冬季采暖费标准,给予住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补贴;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给予补贴。

(2)月人均补差达到现行低保标准50%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年度每户给予500元采暖补贴。

(3)月人均补差在现行低保标准50%以下的城市低保家庭,以及因特殊情况(如重残、重病)家庭中仅有一人纳入低保的,按年度每户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4)农村低保家庭按年度每户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5)城乡低收入家庭按年度每户给予300元采暖补贴。

(6)城市优抚对象,按照当年度家庭采暖费实际支出额给予采暖补贴;农村优抚对象按年度每户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7)城市散居特困供养对象,按照当年度家庭采暖费实际支出额(以支出发票为依据)给予采暖补贴;农村散居特困供养对象,按年度每户给予500元采暖补贴。

(8)城乡散居孤儿,按年度每户给予采暖补贴500元。

3、补贴程序

采暖补贴由补贴对象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采暖费补贴标准进行分类造册,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辖区民政局审批,按照相应标准,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打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三)《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

1、补贴范围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2)按照《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银政办规发〔2018〕8号)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

(3)个人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月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离退休工资、基本养老金,个人名下房屋出租和个人生产经营性收入等。

2、补贴标准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每人每月200元,三级每人每月120元,四级每人每月100元;

(2)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度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00元,二级每人每月180元。

3、补贴程序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残联、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打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四)《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

1、补贴范围

具有银川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长期照护的下列残疾人:

(1)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2)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3)伴有以上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2、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80元。

3、补贴程序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残联、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打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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