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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7/2018-93642 发布日期:2018-10-09
发布机构: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农牧局
名 称:2018年银川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2018年银川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农业财政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18]41号)要求,为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我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壮大,提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示范带动作用,带动银川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项目实施,引导农民合作社多形式融合发展、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带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逐步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民合作社进行联营与合作,促进合作社形成规模优势,加快全市优势主导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二、扶持对象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扶持政策文件规定,按照严格标准、规范程序、逐级申报、择优选取的原则,确定1家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作为银川市2018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扶持对象。

三、项目扶持环节

支持联合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突出生产、销售等关键环节,支持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业务。

四、扶持资金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下达项目资金,2018年安排扶持资金25万元。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已扶持过的联合社不得重复申报。

五、补助方式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

六、项目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8年10月上旬)。按照农牧厅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下发《2018年银川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项目申报(2018年10月中旬)。各县(市)区农牧局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推荐拟扶持单位上报市农牧局审核。

(三)确定扶持对象(2018年10月中旬)。市农牧局根据各县(市)区推荐情况,严格把握标准,进行综合考评,择优选取确定项目扶持单位。

(四)开展项目实施(2018年10月下旬—11月中旬)。拟确定的项目扶持单位要根据《方案》要求,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经本县(市)区农牧局初审后,报市农牧局审核后,按照项目方案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五)组织督导验收(2018年11月中旬—11月下旬)。县(市)区农牧局要加强对辖区项目扶持单位的监督指导,跟进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市农牧局要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督导。项目扶持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向所在县(市)区农牧局上报项目工作总结,提交相关验收资料。经县(市)区农牧局初审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农牧局提请验收,市农牧局根据县(市)区农牧局初审意见和项目完成情况,抽调市、县(市)区相关人员,会同自治区农牧厅组成项目验收组,于11月中旬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对拟扶持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市农牧局于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兑付工作,并向自治区农牧厅上报项目总结报告。

七、项目申报资料

项目申报文本包括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单位年度工作总结。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联合社财务报表。

5.联合社成员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联合社内部合作协议。

7.示范社评定文件。

8.联合社商标、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八、保障措施

(一)银川市农牧局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督导、验收等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实施小组,项目实施小组设在银川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市农经站),由其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项目实施小组要根据《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专人负责,推动项目工作顺利实施。项目实施结束后,验收结果要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项目扶持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制订切合实际的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做到按阶段及时完成申报、实施、资料归档等工作,确保项目管理规范化、正规化。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侵占截留,确保项目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四)各级农牧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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