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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1/2020-0027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0-09-22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9-22
名 称:关于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稳步提升我市人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根据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建立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培育新的信用文化,改变当前信用秩序紊乱状况的需要,使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实际的管理手段。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发展和学员个人的创业、生活、工作、就业等直接挂钩,让守信者获得收益,失信者遭到市场的淘汰。这种意识和文化的形成与确立,需要依靠规范的信用制度来实现。

(二)工作目标。一是强化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自我综合发展能力,促进整体自律水平提升。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信用建设意识,注重办学社会效益,实现提升学校自我规范发展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学校规范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信用评估工作的开展,因其评估内容和结果的社会化,从而促进民办学校为发展而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三是建立信用体系分级监管制度,优化民办培训学校发展环境。通过民办培训学校信用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以评价促管理、以评价促规范。 

二、坚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是全部参与原则。凡持有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或人社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都应开展办学信用评估。二是客观公正原则。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先行自查自评,人社部门不定期联合其他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民办学校信用情况进行评估,确保信用评估工作客观公正。三是促进发展原则。民办培训学校信用评估工作以年度报告结果为基础,侧重对民办培训学校日常办学行为的评估,促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评估的主要内容

各级人社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联合其他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信用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一)开办学校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二)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培训开展的正常性;

(三)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制度的落实;

(四)学校负责人、校长、教师、财务等相关人员证件原件齐全,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

(五)办学场地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合法、合规性,安全消防设施的完备性;

(六)教学教材合法性、合规性;

(七)培训计划、大纲完整和培训内容合法性、规范性;    

(八)入学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九)反馈问题是否得到整改落实;

(十)建立党组织或与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并开展组织生活;

(十一)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核心价值观的引导;

  (十二)本暂行办法所附评估赋分标准的其他内容。

四、人社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各级人社部门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新批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一个月内,由有监管权限的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照标准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二)按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所有学校纳入“智慧人社+监管”互联网平台。日常采取“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三)对群众投诉的学校进行专查;

(四)对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学校,2小时内联合相关部门前往现场处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学校标准化建设、培训质量评估、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排查等实施检查评估和考核;

(六)在次年初,对上一年的办学情况进行年检。各学校应在年检前主动申报自查自评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并准备资料等待查;

(七)通过政务网、“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监管检查结果,并推送至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

五、信用评估结果及运用 

信用评估总分值100分。评估总分90分以上为A级;评估总分80 分-89 分为B+级;评估总分为70— 79分为B级;评估总分为60-69分为C级;5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评估结果在各级政府诚信系统上公布。

(一) 对评为A级的学校,予以通报表扬,非异常情况次年内免于常规检查,并在评先选优活动中优先考虑;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的予以表彰。

(二)对评为B+级的学校存在失信行为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学校进行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整改期间不得招生。

(三)对评为B级的学校存在失信行为的,整改时间3个月,同时不能参与政府培训补贴项目的遴选,对整改不到位的学校进行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整改期间不得招生。

(四)对评为C级的学校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停业整顿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处理。

(五)对评为不合格的学校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严重失信学校进行联合惩戒。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学校,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严重失信学校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事中事后监管信用体系评估标准赋分及结果运用工作,是落实《2020年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有关人社部门任务的一项具体举措,各县(市)区人社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本通知约束性要求和赋分标准,为人社系统全面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二)公布信息接受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学校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办学许可证信息,接受社会普遍监督。

(三)认真履行工作责任。各级人社部门从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管服务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如存在与监管服务对象串通一气、营私舞弊行为,或对监管服务对象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现象漠视放任、不作为慢作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评估专家、委托实施评估的第三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附件:银川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信用体系评估赋分标准.doc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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