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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1/2018-88981 | 发文字号 | 银人社医罚字[2018]017号 | 生成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社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宁夏海基雅医院(有限公司):
2018年6月,银川市社保局在日常稽核时,发现你院2017年至2018年1月在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市社保局提供的情况,经查证,你院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上传与病历不符,多计费、违规使用限定支付药品等35例,共涉及医保基金支出53395.14元,银川市社保局已在2018年9月结算时扣回。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你院做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院于2018年11月19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经我局核实,你院在2017年12月期间使用的银杏叶提取物,属新调整自治区药品目录(2017版)医保限定支付药品,医保基金支付34806.6元,在自治区药品目录2011版、2017版并行使用过渡期发生的。上传与病历不符,多计费,共涉及医保基金支出18588.54元。
你院的上传与病历不符,多计费违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院处以违规医保基金支出18588.54元二倍的罚款,罚款37177.08元。
你院接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院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金凤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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