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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8-1277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8-03-21
责任部门: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 发布日期:2018-03-21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银川市农贸市场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银川市农贸市场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

2016年8月3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体安排部署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要求,下发了《银川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方案》(银市场监管发2016288号),在我市(三区)批发市场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工作,我市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市场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为将此项工作引向深入,强化农贸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银川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工作部署,市局决定在银川市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全面落实《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一步深入落实《办法》,加档提速,不断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农贸市场全面落实《办法》,督促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到2018年4月底,全市所有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形成;有条件的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并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二、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建立管理信息

各局要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名称、地址、面积、食用农产品销售种类、年销售额等基本信息作调查和梳理,摸清市场详实信息,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基本信息档案,全面掌握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落实市场主体责任

1.开办者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

2开办者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附件1),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3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入场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建立经营者主体名册,掌握场内基本情况。

4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要对销售者的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要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已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的市场,要按照市局下发的相关规定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对检测不合格或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6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附件2)。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经营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7公示市场信息。在市场的醒目位置设立信息公示牌,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公布场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信息,并及时公布场内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等质量信息。

2.销售者主体责任

1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质量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2建立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建立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或者召回制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配备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以及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还应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保证食用农产品贮存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要求。

(三)加强准入管理,建立追溯机制

各局要加强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要将“三品一标”质量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检测报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两章两证”(“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食用农产品自产证明等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作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础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食用农产品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问题可追。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3月)各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意义,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组织监管人员、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认真学习《办法》,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各自任务。

(二)集中规范阶段(2018年4月)各局要组织力量对农贸市场落实《办法》的工作进行规范检查,抓好各项制度、规范、文本和表格的健全和完善,要重点检查市场开办者是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有条件的市场是否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是否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办法》的关规定,予以查处。

)督查检查,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5月10日前)各局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4月30日前填报《农贸市场落实<办法>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局农贸市场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将把该项工作纳入2018年度综合考核指标。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此项工作是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一项重要指标,时间紧任务重,各局要把农贸市场落实《办法》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逐级分解任务,明确监管职责,提出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强化依法监管。各局要一手抓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一手抓监管责任落实,依法监管。指导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双方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务必做到发现一个,整改一个,直至规范为止。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农贸市场落实《办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监督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主动学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局要加强对工作的督促指导,采取督导检查、交叉检查、相互观摩学习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不断总结贴合实际、贴近监管对象的有效监管方法,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对于妨碍工作开展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联 系 人:杨 磊

联系电话0951-4117315   13995078886 

附件:1.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2.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

3.农贸市场落实《办法》工作情况统计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市场开办方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经营户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为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自律意识,保障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协议。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切实履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把好食用农产品准入和销售关。

二、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三、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

四、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五、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六、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七、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九、经营户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

十、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十一、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开办方或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十三、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食用农产品经营户留存并遵照执行,一份由市场开办方备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封皮:

银川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内容:

银川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台账)

编号:   0000001

购货单位:                   电话:                  交易日期:                 

名称

产地

单价

数量

销售日期

质量保证方式

备注

销售单位                              地    址:                            

证照号码:                              联系电话:                            

银川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台账)

编号:   0000001

购货单位:                   电话:                  交易日期:                 

名称

产地

单价

数量

销售日期

质量保证方式

备注

销售单位:                              地    址:                            

证照号码:                              联系电话:                            

《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印制填写说明

1.《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应由市场开办者在保证规定内容不缺失的前提下,统一进行印制。

2.“银川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是指统一印制《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市场开办者的名称。

3.《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参考样式表中,除“备注”项外,其他均为必项填。

4.《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中“质量保证方式”应分别填写:产地证明(粮食、蔬菜、水果类、食用菌和水产品)、法检证明(畜禽肉类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类)和快速检验(经过市场快检或企业快检的粮食、蔬菜、水果类、食用菌和水产品)。

5.《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中可以增加“市场管理记录”项,为市场开办者填写履行日常督促、检查和管理的内容;亦可由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将管理方指导、宣传和管理的内容,谁填写,谁签字。


附件3:

农贸市场落实《办法》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单位

数量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总数(附名单)

其中: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数

      农贸市场数

全面落实《办法》市场数

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或风险隐患的市场数(附名单)

监督抽检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

批次

整改市场

取缔市场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

公斤

查处市场开办者违反《办法》案件

移送公安机关

通报有关部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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