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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8-3353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8-06-05
责任部门: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日期:2018-06-05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试行)

2.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案例模板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七五”普法和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增强市场监管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法治银川建设,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活动,以及收集研究案例,发布、宣讲案例开展社会公众法治宣传、业务培训的活动。

第三条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各稽查大队(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以案释法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以案释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信息。

第五条  各部门执法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违法事实和法律责任,主动向当事人讲清实理、讲明法理,并将行政执法相

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  以案释法应当结合相应的执法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申请、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解释说明。

第七条  以案释法应以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身边案例”作为释法的重点: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八条 市局消保科负责建立消费维权案例库。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建立行政处罚案例库

第九条 各分局和各直属稽查大队在执法活动中,要注意收集、整理、汇编本部门的典型案例,编制以案释法案例,以案释法案例包含“有案情、有法理、有分析”,形成以案释法案例库。每年向市局提交以案释法案例不少于5件,每年5月

30日前和10月30日前各报送一次。

第十条  市局消保科每年从案例库中选取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编制“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市局政策法规科每年从案例库中选取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编制“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各部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结合普法宣传活动同步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重点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公众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二条 各部门案释法应当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展本部门的以案释法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市局官网、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网络媒介以开设以案释法专栏等方式,及时发布以案释法案例库案例。

第十四条 以案释法工作应当建立普法台账。

第十五条 以案释法工作中向社会公开信息时应当执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管理办法》《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微博管理办法》《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案例模板

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网络医疗广告案

一、案情简介

XXXXXXX年X月接到XXX(单位)案件线索移送通知,称XXXX医院、XX医院和XX医院分别在各自的官方网站中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XXX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医院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站内容进行了现场网页截屏、打印,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复印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凭证。

经核实,三所医院分别在其网站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违法医疗广告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医疗广告。执法人员依法调查询问了三所医院网站医疗广告发布过程、广告费用、医院服务项目等相关情况,确认其发布虚假违法网络医疗广告行为属实。

二、处罚决定

三所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网络医疗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XXX局对三所医院分别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和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意义和效果

医疗广告事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当前,医院通过网站开展广告宣传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医院网站上的宣传内容让人眼花缭乱、真假难辨。其中,一些民营专科医院不惜通过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来吸引眼球,牟取高额回报。一部分消费者出于专科医院更专业,大医院挂号难、收费高等考虑,选择信任网络广告,前往这些医院就医,导致合法利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均属于虚假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均属违规广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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