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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8-7550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8-08-06
责任部门: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科 发布日期:2018-08-06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协调协作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协调协作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根据《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实施方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落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在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中形成社会协作、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处理的社会共治格局,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协调协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协调协作制度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协调协作制度

 

第一条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各级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协调协作体系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协调协作体系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辖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定期报告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需要辖区人民政府协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条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和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建立协调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参与协调工作。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辖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公安、城市管理、卫生监督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或移交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核查处置。

第三条  要严格按照“三级”网格监管人员职责开展工作,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能力

(七)各级网格员要按照《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实施方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落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实施方案》中对一、二、三级食品安全网格监管员明确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网格化监管中要建立横向协作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网格化监管中对不属于本区域管辖的食品安全事项、案件及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机关处理。

(九)需要跨管辖区域协作的,由上一级机关协调相关地市场监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

(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加强信息通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强化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第五条  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

(十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等方法,畅通食品安全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十二)在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中,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有关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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