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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9/2018-0863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18-03-06
责任部门:银川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3-06
名 称:关于印发开展《全市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开展《全市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开展全市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司法局 

                                                                        2018年3月6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我区成立60周年,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根据、全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区司法行政“三个专项行动安排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司法厅2018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方案市司法局决定在全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自治区“三大战略”“五个扎实推进”要求,主动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变化,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四张网”工作,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能力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深化平安银川、法治银川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和深化人民调解“四张网”建设,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形成覆盖市、县(市、区、乡(镇)、村和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发展壮大以基层人民调解员为基础,专职人民调解员为主导,职业化、专业化为方向、兼职为补充的调解员队伍,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覆盖。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领域进一步拓展。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明显增加,联调联动、联席会议等制度不断健全。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调解能力、技巧和水平明显增强。 

  ——人民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全面加强。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实现全覆盖。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努力实现“小矛盾不出村居(社区)、大矛盾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调解矛盾纠纷的质量大幅提升,全年化解疑难复杂重特大矛盾纠纷1600件,成功率96%以上 

  ——运用“互联网+”切实提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激活放大人民调解“四张网”功效和作用,帮助和引导辖区村(居)民利用12348中国法网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及人民调解专网,获得及时、有效矛盾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线上线下服务,基本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网上申请、网上指派、网上服务、网上监督。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大调研活动,探索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途径。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四张网”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实地走访、网上征询、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查找影响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深层次问题,提出切实具体可行意见建议,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汇报,争取支持,认真解决好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开展大排查活动,打牢社会和谐稳定基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辖区及本单位和本系统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 

  1、普遍排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到村组、社区、厂矿、企业进行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周组织一次、乡镇(街道)司法所每半月组织一次、县(市、区)司法局每月组织一次的矛盾纠纷,开展普遍排查。 

  2、重点排查。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到困难人群多、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组、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重点排查涉及民生的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互联网等矛盾纠纷,排查越级上访、治安隐患、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专项排查。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国“两会”、自治区成立60周年重大节庆活动和敏感时期,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以及重点人群中开展专项排查。 

  (三)做好大调解工作,有效化解涉及民生领域的矛盾纠纷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1、化解一般纠纷。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 

  2、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对于排查出来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调解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及时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 

  3、化解专业性、行业性纠纷。对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等特殊行业和专门领域的纠纷,要及时化解,没有成立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指导成立。同时,要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各方力量,共同做好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化解热点难点纠纷。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应对能力,为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服务。 

  (四)抓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1、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一是拓展调解领域。在巩固提高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年底婚姻家庭、商会、驻拘留所、监狱、戒毒所人民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二是推动县(市)、区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县(市)6月底前全部成立人民调解中心,主要负责协调辖区复杂的专业性、行业性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及跨地区民纠纷调处。并于年底全部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加大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力度。一是加强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培训原则,详细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初任人民调解员培训累计不少于5天,继任人民调解员培训累计不少于10天。二是加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力度。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和自治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党办〔2012〕57号)要求,把人民调解作为社会治理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一步加大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力度,配足配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区级人民调解中心和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三是加强人民调解专家库建设。巩固完善专家库的各类专家人才的选聘,为辖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和培训。 10月10日前,区要全部完成完善人民调解专家库组建工作,并将完善选聘组建情况及时上报至市司法局(基层科) 

  3、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调委会主任、司法所长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坚持每季度分析、交流、研究调解工作,集中商讨疑难矛盾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二是要严格落实矛盾纠纷预警机制。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制度、信息分析报告制度、回访制度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直报制度。充分利用司法行政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打破信息壁垒,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业务信息数据的融合、共享,逐步实现全人民调解业务数据实时录入、直接上传,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统一性,为领导决策和平安银川建设服务。乡镇(街道)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形成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定期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区)司法局。三是严格落实督查督导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工作安排具体,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司法局定期检查督导矛盾纠纷专项活动情况,通报各地专项活动进展情况,确保把排查化解专项活动抓实、抓牢、抓出成效。 

  4、推动建立“三调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地要在综治办(综治中心)协调下,一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平台建设,畅通矛盾纠纷的分类、分流调处渠道,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二要健全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逐步探索和规范邀请调解、联合调解、委托调解流程。三要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制度,对适合进行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至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坚持矛盾纠纷调处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至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前)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制定实施方案,并于3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市司法局(基层科)。认真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层层动员,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增强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5日—11月1日) 

  3月初,全市各级司法行政单位要深入基层,详细了解推进人民调解“四张网”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辖区内矛盾纠纷的特点和成因,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向上级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每半月定期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化解。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部门多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要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主动热情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要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组织基础,提升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2日至12月31日) 

  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常抓不懈。要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并于11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基层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切实研究好、部署好、组织好、实施好。每季度召开工作分析研判会、统筹协调辖区内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形成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要结合实际,深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切实把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同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同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结合起来,同正在开展的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同构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转变工作作风。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县(每季度、乡镇(街道)每月、村(居)每周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工作制度,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真正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排查出来,整合司法行政资源,采取“包县、包乡、包村、包案、包化解”的方式,明确责任人,深入基层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月工作通报”制度,对不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的,要及时通报、严格追责,每月25日前将通报情况上报市局(基层科),切实保证专项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使这次专行动为党委政府重视,为社会各界所知晓。每个县市区每月5日前报送人民调解案例1篇(格式要求见附件)。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要强化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应用“互联网+”等载体,认真编辑简报、信息或专刊,介绍交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及时报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要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司法局(基层科)。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全面及时地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情况做好排查工作台账的登记和统计及调解案卷的装订和重大事项的及时报送 

       

  附:2018年人民调解案例选编格式内容要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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