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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9/2018-1036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18-03-13
责任部门:银川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3-13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银川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推进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银川市司法局 

                                                                         2018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和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切实加快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银川市司法局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年活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银川市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建设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求,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坚持场所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坚持线下与线上服务资源相结合。2018年,在全市完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实现508个村(居)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全覆盖。推广使用“12348宁夏法网”,努力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及内容 

  按照《宁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具体负责实体平台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将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型窗口。目前,全市六个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全部建成运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65个已建成,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已建成397个,未建成111个。各县(市)区司法局在已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础上要完善制度,统一标识,规范运行,未建成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要按照时间进度尽快建设,达到验收标准。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内容要求如下: 

  1.名称和服务场所 

  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统称为“××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划分为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等三个区域:办公区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配备独立的档案资料室(用于业务档案盒工作台账资料的存放);服务区设开放式的服务大厅,设置半开放式接待柜台,还应配备接待室、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与窗口服务相配套的专门业务用房;等候区应设置座椅,放置法治宣传资料存取架,摆放常用法治宣传资料,配备书写台、意见箱、饮水机等设备。服务大厅应安装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用于办事流程、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网点的宣传和导引。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当地司法所或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开放式的服务厅,并设置相应接待窗口,服务区域应悬挂法律服务机构导引指示栏,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设置常用法治宣传资料,用于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服务导引。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依托村(居)委会或当地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应设置法律服务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对外公布本村(居)法律顾问信息,包括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等,同时公示法律服务目录、法律服务操作流程、法律服务政策规定、法律服务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场所标识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参照法律援助中心布设样图,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布设颜色基调。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由县(市)区司法局建设。市级司法局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困难和问题。 

  2.服务窗口和职责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下设律师咨询(在线服务)、司法鉴定服务、公证服务、特殊群体维权、法律援助服务、调解中心六个服务窗口。具体职责: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提供专业调解服务,结合实际提供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导引律师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件活动;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服务事项;做好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考核工作;接收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并转交同级司法局处理;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2)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对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相应窗口,由县区司法局负责检查和指导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设立。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是服务基层群众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主要承担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等职能。具体职能包括: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参与指导、考核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3)村(居)公共服务工作室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检查和指导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设立。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是最基层的法律服务平台,具体职责包括:为村民、居民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接受村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宣传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的纠纷调处工作;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意见等。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法律服务情况,每月提供不少于4小时的现场法律服务,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建立微信工作群,加强在日常工作中能够随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微信工作群成员包括:法律顾问、村(居)两委成员、调委会成员以及部分党员和村(居)民代表等。 

  3.人员配备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员配备为司法行政干部、值班律师至少1名、专业人员至少两名、协调管理员至少1名。 

  (2)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利用司法所现有人员力量的基础上,至少配备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效整合乡(镇、街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等力量参与窗口接待。 

  (3)公共法律工作室聘请一名法律顾问,由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法律服务以及熟悉农村、社区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根据实际可采取一名律师同时担任一个村(居)法律顾问方式配置法律顾问。将村(居)人民调解员培养成“法律明白人”,帮助法律顾问开展日常法律服务工作。 

  (二)加快“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推广使用公共法律网络服务平台 

  按照《宁夏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参与司法厅“12348宁夏法网”及其移动客户端、“宁夏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及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各业务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不断加快“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完善技术和服务体系对接。一要配合司法厅完成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对接工作。二要做好驻场人员培训。建立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微信工作群,确保沟通及时有效。不定期开展驻场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驻场服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三要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建成全市统一运行、内外联动顺畅、参与主体多元、服务集约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及时推送法治资讯,解答法律政策咨询,查询法律机构及人员信息,预约、分流、办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事项,受理投诉和建议,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一网通”。四要优化司法行政各业务系统。与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无缝对接,采取“前店后厂”模式,前台多渠道受理、回馈群众需求,后台分类导入业务系统办理,涵盖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法律服务人员、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等不同用户,实行全流程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监管、网上评估。做到运行统一调度、信息实时入网、数据统一归集。实现管理和服务低成本、高效率、零距离、均等化、全覆盖。补齐“实体网点不足、服务人员缺乏、资源分布不均”的“短板”,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 

  (三)实现一(村)一(居)一法律顾问 

  鼓励各律师事务所与辖区内的村(居)结对,双向选择,实现一村一居一法律顾问。因地制宜,落实村(居)法律顾问。在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基础上,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专业人员、老法官老检察官等法律志愿者作用,安排他们参与到村(居)法律顾问当中。建好法律顾问微信群,实现面对面咨询解答与网上引导化解相结合,法律顾问有效全覆盖。让村(居)法律顾问成为老百姓私人定制、贴身不走、时刻在线的法律顾问。 

  (四)工作重点。 

  各县(市)区司法局下一步工作重点:一要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业务流程、制度完善、服务标准等方面加强建设;二要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队伍资源,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建立各类法律服务协调机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三要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服务质量。 

  (五)规范运行 

  通过建立三项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规范运行。一是建立内部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及公共法律服务网的名称、服务内容及项目设置,建立完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首问责任、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督办、台账管理、报表统计、奖惩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度。同时通过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与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的工作衔接和资源整合,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之间的内部衔接配合进行强化,确保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高效、有序运转。二是健全人才培育机制。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首要环节来抓,积极筹建法律服务专家库,吸纳律师、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法律志愿者等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为矛盾纠纷、法律服务“把脉问诊”,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同时在选齐配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业务技能培训、外出参观考察、主题教育、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落实部门衔接机制。围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职责,在集中抓好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业务的接待、办理、分流、协调、督办的同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探索工作对接模式,建立健全与横向部门的衔接互动机制。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3月31日前) 

  制定下发《银川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司法局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各地专项工作方案于3月20日前报市司法局。 

  (二)成立专项领导小组 

  组  长:孙旭东  银川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孔  玮  银川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 

    员:法律援助管理科、律师管理科、基层科、司法鉴定局、司法考试公证管理科主管、各县(市)区司法局局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办公室设在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由冯涛具体负责。 

  (三)整体推进(3月至9月底) 

  县(市)区司法局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年内结合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1.实体平台建设推进。一是强化调研督导。银川市司法局在整体推进阶段组织开展两次深入调研督导,及时摸清工作情况,找准困难问题,精准推动工作。二是于上半年开全市公共法律服务推进会,及时总结活动开展阶段性成效,交流经验作法,以推动建设进程。三是以点带面推动。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呈现亮点,分级分层抓好示范点建设,通过典型示范引领,突破难点,推进整体工作,确保实体平台建设取得预期成效。 

  2.加快推广使用公共法律网络服务平台。做好各业务管理系统建设或对接工作,积极参与“12348宁夏法网”移动客户端、“宁夏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建设,加快推广使用公共法律网络服务平台。 

  (四)总结经验(10月至11月底) 

  各地要建立实体平台建设工作台账,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实体平台建设标准于10月份申报建成达标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专项领导小组于11月中旬对县(市)区司法局申报的达标实体平台逐个检查验收,及时总结通报并将验收结果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司法厅于12月份对上报情况逐个检查验收,对照目标任务对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五、工作要求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要着眼于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提高站位,吃透精神,深入学习领会司法部、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精神及实施方案,明确方案,理清思路,厘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要求、服务定位,细化建设方案,落实具体任务。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县(市)区司法局要牢牢把握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要充分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统筹、盘活、做优、做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找准目标定位,利用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良好时机,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和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协调,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政策、人员、经费、场地等支持,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工作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经费保障力度,建立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三)督导检查,考核验收。县(市)区司法局要抓好落实、推进工作。建立实体平台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围绕实体平台建设中的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制定量化考评指标和奖惩标准。在基础设施方面,重场所设置、功能区划分、基本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办公设备配置等;在人员配备方面,重工作人员数量、律师数量、专业素质、岗位设置等;在业务开展方面,重进驻法律服务类别、提供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事项、调处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活动等工作数量。建立实体平台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由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政策和业务水平作出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实体平台建设考核评价依据。市司法局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验收情况,作为考核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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