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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9/2018-9086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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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8-10-16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16 |
名 称: | 关于组织督查验收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通知 |
各县(市)区司法局:
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组织验收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通知》宁司办(2018)56号文件及银川市司法局《关于组织验收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通知》银司发(2018)45文件的要求,银川市司法局将于10月下旬验收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部分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经研究,本次验收采取银川市司法局组织,各县(市)区司法局参与的形式进行。为顺利完成此次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和范围
10月23-30日。验收范围为全市66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12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10月23日上午9:00在银川市行政中心九楼会议室集合召开督查验收会议。
二、验收方式
为了提高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整体服务水平,突出典型,引领示范,达到共同学习进步的目的,由市司法局组织其他县(市)区司法局参与,采取交叉验收的方式进行。
三、验收内容
依据《宁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要求,验收主要围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服务、常态化信息公开、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工作等方面进行。在标准化建设方面,重点验收场所建设、办公设施、功能区划分等;在专业化服务方面,重点验收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开展、服务质量等;在规范化管理方面,重点验收规范管理和制度保障及政策知识等,以及信息化应用及信息公开等情况。同时,通过走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政策和业务水平,了解服务对象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服务评价,全面掌握实体平台建设情况。
四、验收小组名单及被验收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第一组 组 长:李承强 银川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调研员
成 员:杜晓芳(灵武市)、陈林(兴庆区)、
唐婷婷(联络员) 联系电话:6888997
验收单位:西夏区工作站9个,工作室2个
金凤区工作站7个,工作室2个
第二组 组 长:周立忠 银川市司法局基层工作主管
成 员:杨思瑶(永宁县)、杨民生(金凤区)
杨黎路(联络员) 联系电话:6888797
验收单位:兴庆区工作站28个,工作室2个
贺兰县工作站7个,工作室2个
第三组 组 长:冯 涛 银川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主管
成 员:聂卫军(西夏区)、潘赛颖(贺兰县)
张晓梅(联络员) 联系电话:6888793
验收单位:永宁县7个工作站、2个工作室
灵武市8个工作站、2个工作室
五、验收标准和单位
见附件2: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验收标准
见附件3: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验收标准
六、验收要求
1、实地验收。通过实地查看,对应自治区司法厅宁司办〔2018〕56号文件中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验收标准、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验收标准进行打分,统一标准,严格要求,一把尺子量到底,各验收成员不要随意增加或减少验收内容,不要改变项目赋分,为了便于操作,可以对赋分的项目进行细化,验收表中的赋分是该项内容最高分,没有该项内容的不得分,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验收分值总分为100分,其中85分为基础分,15分为创新工作分。验收结束各科室要按照好(86分及以上)、中(60分—85分)、差(59分及以下)对同级实体平台分类排列,并及时形成验收报告提交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组要深入现场实地检查验收,通过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等多种形式掌握实际情况。
2、及时验收,做好总结。各县区验收组组长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验收,根据验收要求,对自己验收的县区按照评分高低排列“好”、“中”“差”,并形成验收报告,于10月31日将报告上报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由法援科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附件:1.被验收单位名单
银川市司法局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