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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1/2018-0786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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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8-01-0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审计局 | 发布日期: | 2018-01-02 |
名 称: | 银川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审计局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社会中介机构、本局各业务科室:
《银川市审计局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经银川市审计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审计局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审计局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保证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审计局年度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工程结算审核及市政府交办的临时性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第二条 年度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中的工程结算审核及市政府交办的临时性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事项,主要由本局投资科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定案以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投资科根据拟实施项目和中介机构参审项目情况,对年度计划安排的各项目,分别推荐三家中介机构,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由中介机构分别编报实施方案,投资科进行比选从中择优选取一家,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后由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对市政府交办的临时性项目,投资科提出委托中介机构的初步意见,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后,由中介机构出具实施方案后具体实施。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中介机构的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式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证明;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拟派该项目负责人及审核人员配置情况、审核进度计划、组织方式、审核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项目实施期间未经审计组同意不得变更具体项目负责人及审核人员。
第四条 中介机构在入围我市市政府相关部门中的“市级平台”及入围审计厅“定点服务单位”的中介机构库中选择。投资科每年要对实施审计机关项目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择优选择中介机构的依据。对新实施工程结算审核的项目,依据中介机构的排名先后顺序进行安排。
各中介机构实施本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原则上不得同时多于3个(含3个)。
第五条 项目实施开始,成立审计组,指定一名投资科审计人员具体负责资料交接、协调、现场踏勘等相关事宜。同时,与选定中介机构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介机构收费标准按《关于确定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标入库造价咨询企业通知》(银财发〔2017〕15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经建设单位初审或建筑结构属同类型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时,支付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执行(银财发〔2017〕151号)文件标准计费后再下浮5%—10%。
第六条 各参与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相关资料的报送、交接:
(一)建设单位向投资科报送工程结算审核申请表、工程竣工结算书、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正式竣工验收文件、送审资料清单,申请表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结算书等相关资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同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二)建设单位在审计组成员参与和监督下,按送审清单将项目所需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等相关资料(部分内容包括电子件)提交中介机构,建设单位报送的各种资料,均要提供原件。
(三)中介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送审清单进行逐一核实,检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同时送审资料经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签字认可后报审计组备案。
(四)审计组要做好协调、监督工作,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按要求完成工程结算资料的报送、交接。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收到送审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复的建设内容、概算投资、建设范围等内容进行梳理。对于概算内漏项报审内容、缺失资料等情况,中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审计组,审计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对于缺少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绿化工程未达到养护期等不具备工程结算审核条件、不属于本概算批复建设内容的报送资料,中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审计组,审计组反馈建设单位后予以退回。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审计组要求提供报送缺失资料的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审计要求补报相关资料,经审计人员登记记录、资料报审人员签字后,交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5日内未按要求报送的或超过5日未报送资料的,视同无资料;对报审概算内漏项内容的工程结算,参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不得私自接收建设、施工、代建等相关单位报送的任何资料。
项目实施中,如发现中介机构直接接受建设或施工单位追加工程结算价款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的情况,经审计组核实后,可直接取消中介机构参与我局工程结算审核的资格。
第十条 中介机构要全面、认真的梳理资料,若因中介机构对送审资料审核不严,未能发现所报送的审核资料存在漏项或多报概算批复建设内容以外的结算资料,投资科在综合考评时对中介机构视具体情况减分,如造成不良后果,将取消其承揽我局工程结算审核的资格。经审计机关核实漏项资料确实由中介机构审核不严等原因造成的,建设单位可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要符合第六条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实施前,中介机构若需实地踏勘现场的,由审计组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入项目现场了解情况。中介机构之后要独立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初步审核结果报告(加盖公章),并在报告中书面说明核增核减结算的主要内容、无法核算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经审计组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步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核对工作开始前,审计组主持召开审前会议,由建设、监理、施工、中介机构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上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宣布审计“八不准”纪律,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中介审计廉政承诺书》。同时提出相关要求:
(一)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独立进行审核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及人员影响,对项目审核的质量负责,确保项目审核公正、公平;参加与所承担审核项目相关的会议讨论,并负责做好会议纪录,原始会议纪录须参会各方签字并确认会议研究的内容。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解答审核过程中的疑问,如有必要应以书面形式回复,中介机构对于事实不清的工程内容暂不予计入工程造价。
(三)审计组要及时组织召开和工程审核相关的会议,解决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核对量价的基本原则:
(一)竣工图纸必须与施工现状一致,如不一致按竣工图纸计算,没有实施部分予以核减,超出竣工图纸部分不予计算。
(二)设计变更要符合相关程序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有相关的证明资料;经济签证要符合相关程序,相关签证方签字认可,且单位公章及相关人员签字齐全,经中介机构对内容的真实性核实确认后方可计入工程造价。
(三)参与核对工程量价的施工单位造价员必须出具施工单位法人授权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完的项目需法人授权的造价员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在核对过程中不得无故更换核对人员,若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则重新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双方在项目核对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规、定额、计算规则为准则进行核对。对于核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工程内容,厘清争议原因。双方可保留意见,继续进行其余部分的核对工作。核对工作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将存在争议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书面形式交审计组,审计组主持召开由中介机构、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参与的会议进行审议。会议中若就相关争议达成统一意见时,审计组应研究该意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出结论。对于会议上核对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争议或达成的统一意见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时,由审计机关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最后结果以专家讨论形成的意见执行。对于建设单位没有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问题,审计机关不予开会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中介机构必须向审计组定期汇报审核进度情况,同时提出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以便审计组及时与建设、监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量价审核过程中,若出现以下问题,中介机构可申请暂停该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一)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无法及时完整提供工程结算审核资料,影响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影响工程结算价款结果的;
(二)中介机构要求完成量价核对审核工作,施工单位审核人员超过3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核对的,影响中介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
(三)审核过程中,施工单位临时更换核对人员,且对之前审核人员已核对并签字认可的审核结果不予认可的;
(四)量价核对完成后,施工单位未提出异议,但对审核结果不予认可的;
(五)审核过程中,其他影响中介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
中介机构由于以上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开展审核工作的,可书面申请暂停该项工作,经审计组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函告建设单位。暂停时间超过30天,审计组以书面形式函告建设单位终止该项目审核工作,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项目审核中,如发现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包括由于设计缺陷原因造成的)、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重复建设、造成损失浪费等情况,要单独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审计组。
第十七条 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审核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审计组要以审计专报形式上报市政府,有违纪行为的移交市纪检委。
第十八条 对于建设单位报送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结算内容,中介机构在量价核对中,房建类工程将予以下浮工程结算审定值的5%,市政、园林类工程项目将予以下浮工程结算审定值的10%,作为最终审定值。对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的工程,中介机构不得出具定案单;对绿化工程未满养护期的,按结算时点进行定案,或待达到养护期后出具定案单。
第十九条 各方对工程量价核对后的结果无异议,要及时签字确认。中介机构要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核报告负法律责任。结算审核报告要客观、公正的反映项目结算情况,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附件影印清晰、顺序合理、装订整齐。正式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及时按交接清单将审核资料归还建设单位。同时,中介机构按审计组要求向审计组提交审核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由投资科组织相关审计人员对中介机构实施我局的工程结算审核项目和相关结算资料的归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审计厅和银川市各有关部门招标的相关服务库,结合近年来参与我局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审计情况确定或调整我局中介机构服务库。同时,按上一年度考核排名和方案评比来确定年度计划内审计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上一年考核排名末位的,原则上在下一年不再安排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执行,银川市所辖各市县区审计局和本局其他业务科室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情况汇总表
2.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廉政承诺书
3. 工程结算资料移交承诺书
4. 审计资料交接清单
5. 关于XX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缺失资料的函
6. 关于尽快提交XX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缺失资料的函
7. 银川市审计局社会中介机构考评表
8.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案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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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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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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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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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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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件名称 及投资概算 |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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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概算 |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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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竣工验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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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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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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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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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否初审 |
施工单位 报送值 |
万元 |
建设单位 初审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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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结算报送金额 |
1.建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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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装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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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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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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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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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书报送情况 |
投资科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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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交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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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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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计划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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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交办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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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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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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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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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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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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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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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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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廉政承诺书
银川市审计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贵局约定,我公司对贵局委托的工程项目审计有关廉政纪律作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规章,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把关。
二、不接受被审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礼金、礼品、红包(辛苦费、加班费、消暑费、保暖费等)、有价证券、购物卡、网购卡、会员卡;不接受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三、未经贵局许可,不得擅自到被审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调查取证和询问相关人员。
四、不打听和不向其他人员透露审计相关事宜。
五、文明执审,公平公正,不徇私枉法。
六、根据本承诺相关条款,公司将与每个审计人员签订审核项目廉政承诺书。
承诺单位: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结算资料移交承诺书
银川市审计局:
由我单位组织实施的
工程项目,工程已于 年 月 日全部完工,工程结算资料已收集齐全(无漏项),并进行了初步审核,现将资料交于你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同时我们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后附资料移交表)。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1份。
附件4: 审计资料交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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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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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 料 名 称 |
有无 |
份数 |
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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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银川市发改委项目批复文件(初步设计等可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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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投标文件,招、投标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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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标方投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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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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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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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单位经济性质、纳税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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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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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设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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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监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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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地质勘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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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程施工图(全套:土建、安装)、竣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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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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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施工过程中双方经济签证资料(有监理单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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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程预(结)算书,加盖送审单位公章、法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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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需找补差价的证明材料、双方市场定价材料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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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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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吊装工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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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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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工程量计算表及控制价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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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主要材料表、材料定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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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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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工程预结(决)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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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监理单位的监理方案、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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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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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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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上述上报资料份数及页数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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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盖章: 银川市审计局 |
中介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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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经手人: 资料经手人: |
资料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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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日期: 接收日期: |
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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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三份,送审单位、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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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关于XX项目工程
结算审核缺失资料的函
银川市审计局:
自X年X月X日,我公司根据相关的要求对提供的XX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梳理,发现仍有部分审计资料尚未提交。
为保证工程结算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现申请调取XX项目缺失的资料(详见附件),请贵局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报送。
附件:缺失资料明细单
XX公司
X年X月X日
附件6:
关于尽快提交XX项目
工程结算审计缺失资料的函
XX单位:
X 年X月 X日,你单位提供了XX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经梳理,仍有部分审计资料缺失,影响结算审计进度。
为保证工程结算审计工作顺利进行,责令你单位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结算所缺失的资料。否则,缺失资料部分工程不予计入工程造价。
附件:缺失资料明细单
银川市审计局
X年X月X日
附件7:
银川市审计局社会中介机构考评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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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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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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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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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减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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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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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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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基础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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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效率 及质量 |
70 |
10 |
未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梳理工作,或完成资料梳理工作但未将缺少的资料以书面形式报审计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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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审核过程中不经过审计组同意,私自接收施工、建设、代建单位报送审核资料,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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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审计组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员,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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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经审计组同意,私自约见施工、建设、代建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或量价核对,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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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结算审核期间发现工程项目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现象隐瞒不报扣20分,不及时上报,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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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计报告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数据不准确,被退回修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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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档案资料归集不齐全,内容不详实,顺序混乱,未按规定对关键审核资料进行扫描留存电子档案,扣10分,审核工作结束后重要资料遗失,经核实后,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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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30 |
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并及时报审计组的,视具体情况加10-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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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总计零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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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不遵守廉政承诺书上各项规定,一票否决,总计分为零。 2.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不积极推进工作,拒绝与相关单位进行核对,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审核时间超期(以方案上报计划进度为准),经审计组核实情况属实,一票否决,总计分为零。 3.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在调取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时不积极配合,或在上级机关检查过程中发现成果文件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总计分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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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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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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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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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工 程 名 称 |
送 审 金 额 |
审减/增(-/+) 金额 |
审 定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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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结算值 |
劳保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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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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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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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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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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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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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结算值审定金额(人民币)写: |
大写XXXXX(¥: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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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造价咨询公司: |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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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公章) |
(公章)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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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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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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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造价工程师: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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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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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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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定案单复印无效。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