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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1/2020-00021 发布日期:2020-05-19
发布机构: 银川市审计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审计局
名 称:银川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救济途径公告

银川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救济途径公告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救济途径

申诉: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市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审计局申诉。市审计局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二、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

(一)政府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银川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计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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