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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6/2018-18557 发布日期:2018-04-10
发布机构: 银川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水务局
名 称:银川市水务局关于2018年银川市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情况的报告

银川市水务局关于2018年银川市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水利厅: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政发〔2017〕112号)及《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2017年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宁水政发〔2017〕18号)文件要求,我局对银川市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完成情况及主要成果总结如下: 

一、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 

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银川市水务局开展2017年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4月25日下发了通知。督促各县(市)、区水务局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河湖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及入河排污口复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核查全市入河排污口的现状,查明入河排污口类型、规模、主要污染物等基本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政监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全市河湖执法检查活动。 

组织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 

1.2017年5月16日—27日,我局组织人员对我局直管的第二排水沟、永二干沟、西大沟、四二干沟、高家闸沟、桑园沟、拦洪库及滞洪区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口进行了拉网式的排查,共排查出排水口26个。     

2.入河排污口核查、通报。2017年7月份,我局又组织人员对这26个排污口逐一进行了核查,通过核查,确定入沟排污口16个,其中,污水处理厂9个,企业1个,其它6个。并将这次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核查情况以通报的形式函告市环保局。并督促三区政府和贺兰、永宁县政府按期整改。 

3.入河排污口信息复核。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和《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全面复核有关工作的通知》(黄护函〔2017〕76号)的要求,结合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的开展,从2017年10月26日至11月3日我局配合区水利厅组织开展了银川市入河排污口复核,对我市金凤区、兴庆区、西夏区、贺兰县、灵武市、永宁县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了全面复核工作。共复核污水处理厂、村集镇安置区、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工业园区、养殖场等100个排污口,通过现场拍照、地理坐标定位、取样、水质检测、侧流速等方法确定各排污口的基本信息。经自治区水利厅校核最终确定47个入河排污口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长制综合管理平台名录。 

4.入河排污口信息录入。我局对确定的47个入河排污口的信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信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各县(市)、区水务局进行梳理完善并准确填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长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入河排污口数据上报系统,经我局认真校核后提交上报自治区水利厅。 

二、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通过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核查、复核最终确定全银川市47个入河排污口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长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入河排污口数据系统名录,其中:金凤区入河排污口9个,兴庆区入河排污口8个、西夏区入河排污口7个、贺兰县入河排污口3个、永宁县入河排污口15个、灵武市入河排污口5个;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共计11个,均为规模以上排污口,并具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市环保局、市审批局备案登记审批手续,排污口主要排放市政生活污水及混合废水,并在排污口设置了标识牌,明确排污口位置及基本信息。企业(工厂、养殖场)排污口共计10个,其中规模以上排污口上5个,基本完成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市环保局、市审批局备案登记审批手续,个别企业由于其他原因也将逐步完善备案登记及审批手续,排污口主要排放企业(工厂)废水。城镇生活排污口共计26个,均为规模以下排污口,由于集镇村庄较为偏僻、不集中,不在城市管网铺设范围内,因此城镇生活排污口没有得到有效的归网整合,也没有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市环保局、市审批局备案登记审批手续。 

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02年新《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入河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确立了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其后,水利部于2004年颁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近十四年来,银川市严格贯彻实施该《办法》。 

(一)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登记及审批工作 

根据水利部颁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银川市各县(市)区水务局依法对辖区内已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核查登记工作,填报《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台账,建立排污企业排水水质资料上报制度,建立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登记、统计、通报发布等监督管理体系,为入河排污口总量控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风险评估及依法治水等提供基础支撑。 

(二)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工作 

每年定期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及运行管理情况,检查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河湖排污口的情况(数量、地点等),新建和扩建排污口的情况(数量、地点等),非法设置的排污口情况,重点查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设置排污口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未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的,要求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要求按有关法规整改。 

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入河排污口设置登记审批疏漏 

一是一些设置较早的入河排污口,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也无正规的审批手续,监管起来比较困难,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很难取缔。二是对于新增的入河排污口,除涉及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外,设置单位不会主动找水利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办理审批手续,不清楚环保部门对行业的排污要求,私设入河排污口偷排污水的情况时有发生。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难度大 

一是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建立专职水资源保护的管理队伍,水资源保护管理能力比较薄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往往不到位。二是社会上对水利部门实行入河排污口监督在认识上尚未到位,造成管理困难。目前很多人认为入河排污口管理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对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够配合,造成管理上困难。三是目前主要用于沿河、沟、渠城镇居民生活排污,无具体负责单位,且入河排污量无法控制监管。四是入河污染物总量难以掌握,入河污染物总量是通过每年一次的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推算的,很难准确掌握入河排污口变化情况和污染物总量变化。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建议 

1.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是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督导流域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已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外业和内业工作,按时完成入河排污口清查阶段工作,形成入河排污口普查对象名录,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每年的各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工作要与正在开展的普查工作相结合,二者成果要相衔接,调查资料和监测结果出处尽可能一致起来。 

2.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一是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紧密结合,对于流域机构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在审批同意前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意见;二是建立取水许可与入河排污口联动机制,项目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与项目取水审批管理紧密结合,对于建设项目需要我市审批取水许可的,严格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取水许可的同时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对项目取水审批时,严格审查其排污口设置及退水情况,对于设置入河排污口的项目,要求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与取水申请同步进行,为入河排污口管理审批提供了有力抓手。对于不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的,敢于说“不”,真正当好河流健康的代言人。 

3.开展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通过开展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掌握了全市各流域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但很难准确掌握入河排污口变化情况和污染物总量变化,根据人力和物力情况,筛选污水排放量较大、污染较重的入河排污口作为今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点,全年增加检查和监测频次, 

在每年预算中安排入河排污口监测专项经费,保证每年开展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 

银川市水务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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