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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8/2018-1396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2018-03-20
责任部门: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20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78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商发〔2017〕92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5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本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项目建设工作,特制定《银川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78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商发〔2017〕92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55号)等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我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加强和规范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川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市专项用于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我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项目实施、评估验收和管理维护,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建议。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并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实施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要求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55号)执行,重点包括: 

  (一)自治区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委托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自治区级管理平台的通知》精神,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建设自治区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建设追溯管理平台发生的系统开发、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软件测评、安全测评,相关制度与标准制定,咨询、监理、审计以及与政府其它部门追溯平台进行对接产生的费用等由追溯专项资金全额安排。 

    (二)银川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升级改造。本着“轻资产、重技术,高标准、可持续”的原则,全面提升现有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对升级改造的系统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数据接口、软件测评、安全测评、审计等由追溯专项资金全额安排。 

    (三)银川市特色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特色产品追溯属于企业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对开展枸杞、灵武长枣、牛羊肉、粮油、乳制品、瓜菜、特种设备(电梯、车用气瓶)等特色产品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中,企业发生的系统开发、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数据接口、软件测评、安全测评、审计等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奖励。 

    (四)银川市第三方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第三方追溯体系建设属于企业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对建设第三方追溯体系及行业协会追溯管理平台项目中,企业、协会发生的系统开发、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数据接口、软件测评、安全测评、审计等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奖励。 

    (五)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所需资金由专项资金全额安排。 

    (二)银川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所需资金由专项资金全额安排。 

    (三)其他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除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与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升级改造项目外的其他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经费以企业承担为主,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400万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单位,其追溯数据应实现与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和共享。 

    (四)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资金核拨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受理。申报单位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并按时报送市商务局。 

    (三)项目评审及确定。申报的项目需符合示范工作要求,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等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项目核算结果及专项资金规模对集中评审后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预算。 

  (四)项目公示。项目评审结果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责任书,同时对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主体合同进行备案。 

    (五)评估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送至市商务局备案。项目建设完成,需保障追溯数据传输至自治区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并确保数据真实可信、链条完整、实时可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六)资金拨付。通过政府采购的自治区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和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升级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合同约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其他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评估验收结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企业均不得采取任何措施或手段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条 使用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企业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督查,督促各追溯企业认真落实系统运行的各项要求,保证设备安全和数据上传的及时完整,确保追溯系统运行安全高效。 

  第十一条 对不按时完成建设内容、不按时上传追溯数据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督查整改,整改无效,市商务局有权收回奖励资金,并将该企业列入商务诚信企业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商务专项资金支持;对于第三方企业联手项目实施企业通过虚增项目合同金额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第三方企业列入商务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商务部门任何项目建设。同时,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备案,列入全国追溯体系建设黑名单,收回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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