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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9/2019-00066 发布日期:2019-06-14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文化旅游局,各文化旅游企业:

为加快推进银川市全域旅游建设,促进全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党办发〔2018〕39号)精神,我局研究制订了《银川市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促进全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8]39号),结合银川旅游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创建”或“新评定”等,包括第一次成功创建和在原有基础上升级成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国家A级景区”“星级农家乐”“特色旅游街区”“特色旅游购物店”“旅游购物商场”“A级旅游厕所”“十佳景区”“十佳宾馆饭店”“十佳旅行社”“十佳乡村旅游点”等,是指由市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或者取得市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认可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补

第四条  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连续营业3年以上且3年中间未停业整改,当年接待游客数量符合以下条件:5A级60万人次以上、4A级50万人次以上、3A级30万人次以上、2A级10万人次以上的,在评定当年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五条  对新评定为一至五星级的农家乐,在评定当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六条  对新评定的特色旅游街区每条给予所在县(市)区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对新评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旅游购物店、旅游购物商场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旅游商品和文创旅游产品,分别予以奖励:

(一)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二)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三)在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银川市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申报以上扶持奖励的旅游商品和文创旅游产品同时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商品由在银川注册的企业研发并自产自销。

(二)投入批量生产,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第八条  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AAA、A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补助。

第九条  在银川注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旅游企业,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十条  对总部工商注册地迁入银川市五年以上的A股上市旅游企业,前三年每年给予1000万元扶持补助。

第三章  对外旅游形象宣传扶持奖补

第十一条  利用本地特有的文化传统、自然景观、人文历史等资源,在银川市辖区内旅游景区、文化活动场所举办的,以提升银川市旅游形象品牌影响力和吸引游客旅游消费为主要目的,能够在社会上形成轰动效应,连续举办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补助:

(一)举办活动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连续举办三届以上。

(三)三届累计接待游客150万人次。

(四)活动主题内容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或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社会媒体首页首版报道。

(五)单届活动举办时间不低于五天。

(六)具有完善的实施方案及相关预案。

(七)未发生安全事故。

(八)活动内容积极向上,未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九)有第三方提供的经统计权威部门认可的完备科学的人流统计方案,并提供相应的统计监测数据资料佐证。

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宣媒体企业和视剧宣传作品,给予扶持奖补:

(一)经批准设立的自有媒体受众面不低于10万人的宣传媒体机构,或粉丝超过100万人的自媒体,参与推广银川市旅游形象品牌、旅游新闻、旅游产品(不含广告)占银川市旅游主管部门的稿件总数的60%以上的前5名的外宣媒体企业。

(二)申请奖励的外宣媒体企业,能积极协助银川市在客源地开展的旅游宣传活动,并能够组织客源地媒体对银川文化旅游活动进行宣传推广。

(三)申请奖励的外宣媒体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无不良记录,未受到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四)主要拍摄地在银川且在片中明显标明,宣传银川市自然风光、人文风情、历史故事,并在各大院线或中央电视台、各省级卫视播放时长超过30分钟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频作品。

第十三条  奖补标准:

(一)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外宣媒体企业,当年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奖补。

(二)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影视剧作品,按照以下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获得国际知名奖项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2. 在各大院线上映,或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在宁夏以外省级卫视播放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4.在知名视频网站上播放,单个网站点击率超过1000万次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旅游客源市场拓展奖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旅行社、电商平台或其他合法组团机构、团体组织,给予一次性奖补:

(一)年度组织游客3000人次以上,且游客团队在我市住宿时间不少于2晚、购票游览银川市收费旅游景区不少于4个。

(二)年度组织自驾车游客500人次以上,且游客团队在我市住宿时间不少于2晚、购票游览银川市收费旅游景区不少于4个。

第十五条  奖补标准:

(一)年度组织游客达到3000人次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补。超过3000人次的,进行限额分段累进追加奖补:3001-5000人次部分(含5000人次)每人次给予5元奖补、5001-10000人次部分(含10000人次)每人次给予10元奖补、10000人次以上部分每人次给予15元奖补。

(二)年度组织自驾游客达到5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补。超过500人次的,每递增100人次,追加奖补1000元。

上述奖补项目,每家单位奖补总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奖补人数以景区实际购票人数为准,免费游客不享受奖补,享受半票优惠政策的折算为全票后计算人次。

同一获奖单位符合多个奖补条件时,按照就高原则申报,不重复奖补。

第十六条  为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增加游览银川市的旅游景区,增加游客在银川市的停留天数,旅行社接待奖补人数采取抽查全市3A以上景区接待人数汇总后,除以规定游览景区数计算。

第十七条  为特别支持闽宁镇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建设,落实旅游扶贫政策,对组织游客游览闽宁镇(简称“引客入闽宁镇”)的,另行增加奖补,奖补标准单列如下:

(一)向闽宁镇年输送游客1000人次以下的(含1000人次),每人次给予5元奖补。

(二)年输送游客1000-5000人次(含5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补。

(三)年输送游客5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给予10元奖补。

“引客入闽宁镇”具体奖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服务质量提升奖补

第十八条  对获评银川市“十佳旅游景区”“十佳(特色)旅游宾馆(饭店)”“十佳旅行社”“十佳乡村旅游点(民宿点)”“特色示范性自驾车营地”的旅游经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补。

第十九条  在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导游(讲解员)大赛或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金奖(或一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给予每人20000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银奖(或二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和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银川市十佳称号的导游(讲解员)和优秀景区管理、服务人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0元和3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奖补申报

第二十条  以上各类奖补项目于每年度结束后集中兑现。当年12月底前,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审核后,集中向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送,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不属于县(市)区管理的,直接向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一条  客源地旅行社符合奖补条件的,由银川市本地对应的地接旅行社协助申报。个人奖励申报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报奖补的,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法人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合法经营证明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A级旅游景区申报奖补的,需提供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年接待人次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获评标杆示范或先进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奖补的,需提供荣誉或资格颁发机关出具的文件(牌匾或证书)。

第二十五条  外宣企业申报奖补的,需提供开展银川旅游形象宣传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旅游节庆活动申报奖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活动主办机构和承办机构的名称、法人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连续三届活动实施方案和政府批准举办的证明文件。

(三)连续三届活动主要举办场地证明材料、活动现场图文视频资料及媒体报道证明资料。

(四)连续三届活动权威机构认证的统计数据监测方案、监测数据证明材料。

(五)连续三届活动无安全事故证明材料。

(六)连续三届活动总结报告、活动影响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宣传作品申报奖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奖补的影视剧作品资料。

(二)影视剧院线以及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播放证明材料。

(三)网络播放网址及点击次数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申报奖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接旅行社与组团旅行社的合作协议。

(二)每个旅游团队由组团旅行社向地接旅行社出具的团队确认件以及地接旅行社执行接待服务的各环节相关服务单位的服务证明材料,包括派团单、订车单、团队就餐结算单、住宿结算发票等明细材料。

(三)散拼团执行接待服务的各环节相关服务单位的服务证明材料,包括派团单、订车单、团队就餐结算单、住宿结算发票等明细材料。

(四)组织自驾车申报奖补的,需提供旅游协议、接团花名册、行程安排计划、游览我市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入住酒店结算发票和明细、自驾车进入银川的公路收费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奖补认定与兑现

第二十九条  每年12月31日为各奖补项目最后申报单位,相关数据认定时间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初审。

第三十条  每年度次年1月15日前,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初审后的奖补兑现方案,由市文化旅游、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合组成核查组,进行集中会审,审核认定最终奖补方案。

第三十一条  经审核认定的奖励兑现方案,在对外公示一周。对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由文化旅游广电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排除问题的,兑现奖补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查证属实,将取消当年奖补资格,已发放的追回全部奖补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与奖补兑现:

(一)证照不全、档案混乱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以低于正常成本价格或“零团费”“负团费”等接待旅游团队,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三)虚报接待人数或串通拼凑接待人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年度内违反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政策法规,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旅行社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

(六)年度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投诉或一次重大投诉且旅行社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

(七)年度内发生对银川旅游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八)年度内不服从旅游行政管理或重大活动、市场推广促销不积极参与的。

(九)年度内有其他不符合奖补要求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19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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