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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2/2017-4484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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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11-1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7-11-10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首办负责制度(试行)的通知 |
局各处室、局班子成员: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首办负责制度(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首办负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局领导及处室负责人行政责任意识,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优化服务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办负责制,是指驻厅单位、其它单位、群众前来局机关办理业务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首次接触事项的局领导及处室负责人为该事项的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负责对办理事项的解答、办理、转办和跟踪督办,并承担首办责任。
第三条 首办负责制是分工负责制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在执行中以分工负责制为主。承办中坚持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全程督办、职责范围外的一般事项按分工转办、紧急事项先办理后转交、转交不出去的新增事项牵头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首办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五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或驻厅单位、其它单位、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根据不同情形履行以下职责:
(一)属于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第一时间交由相关负责人或处室办理,全程跟踪督办,并以适当方式报告办理结果。
(二)不属于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项,应当协调其他分管领导或处室办理,交接办理责任,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交接情况。紧急事项,先接手协调办理,后移交办理责任。
(三)同一事项,涉及多个分管领导或多个处室的,由局主要领导指定一名局领导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领导、处室协助,共同完成。牵头的局领导负责全程跟踪督办该事项,承担首办责任。
(四)负责承办上级机关或者领导交办的,但局班子分工尚未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 首办事项的工作流程:
(一)接办。对承接的事项,非书面申办或交办的,应记录在案;书面申办或交办的,应在原件上签注办理意见。
(二)承办(交办)。对无论是否属于个人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在接办后的当日内安排承办或者交接办理。对局班子分工尚未明确的事项也要在接办的当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尽快办理。
(三)反馈。接办或承办事项办结后,在办结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或向申办单位、群众反馈办理情况。
第七条 首办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用语文明、规范服务,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做到不推诿、不拖拉、不敷衍。
第八条 首办负责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局领导班子成员、处室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党组对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首办责任人不履行首办职责,对承接事项应受理不受理、应交办不交办,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的;
(二)首办责任人超时限办理(交办)承接事项或者回复办理结果,导致工作贻误或上级机关多次过问,申请单位、群众多次询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办负责人在处理紧急事项中,因慢作为、不作为,导致工作延误或引发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首办负责制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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