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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2/2017-0126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7-12-27
责任部门: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27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规范行政审批决策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规范行政审批决策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决策行为,防范审批风险,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将《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规范行政审批决策程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规范行政审批决策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决策行为,防范审批风险,杜绝审批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程序是指依照法定职责为了完成我局所承担的各类行政审批必须遵循的操作步骤和过程。 

  第三条  行政审批程序应遵循合法、公正、效能、监督、责任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类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和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 

  一般类行政审批事项为即办或需要副处长审签、处长审签的事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包括需要经局务会研究后审签的事项和需要局长审签的事项。 

  第五条  一般类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决策为相关审签人对事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的决定。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决策分为两种:局务会研究审议通过后,相关审签人签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需局长审定签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条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需局务会研究审议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1.政府投资项目类审批:建设内容、规模调整后总投资变更5%以上的重大变更或项目单位变更的; 

  2.社会投资、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内容、规模调整后总投资变更5%以上的重大变更或项目单位变更或项目地址变更的; 

  3.施工许可证核发: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体或施工单位主体变更的;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或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5.民办学校初审:筹设民办学校审批、设立民办学校审批。 

  (二)需局长审定签批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1.自治区、银川市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政府投资计划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3.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执业许可证核发。 

    一般类行政审批事项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事项受理人员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标准的,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标准的,按情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书》; 

  (二)事项审核人员负责审核申请材料规范齐全和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符合审核标准的,在流程单上签署建议批准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签署建议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三)事项审定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对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审定决定;  

  (四)需现场勘验或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审定前完成现场勘验或专家评审,并同时提交现场勘验意见或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第八条  提请局务会研究审议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依照《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 

  审议通过的,由相关签批人在规定时间内签批;未通过的,业务承办处室根据会议决定处理。 

  条  局长审定签批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依照下列程序规定: 

  (一)业务承办处室将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修改调整或报局长审签的意见; 

  (二)业务承办处室根据分管领导意见,将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资料报局长审签;需现场勘验或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同时提交现场勘验意见或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若局长提出修改、调整意见,业务承办处室必须及时报知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限内修改、调整相关资料,并按照程序重新提请审核、审签。 

  条  业务承办处室负责相关资料及事项说明等的准备工作。  

  十一条  需局务会研究审议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由分管局长组织业务承办处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后提交局务会研究。 

  十二条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适时调整。调整应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作为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议,对情况紧急的,则必须报请局长决定。 

  十三  业务承办处室要实时向分管领导、局长汇报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遇到紧急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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