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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2/2018-1721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8-04-04
责任部门: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2018-04-04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专家库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专家库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

  为加强专家库管理,确保行政审批结果公正、公平、公开,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专家库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8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库管理,确保行政审批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家库是为行政审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人才库。专家库专家主要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组成。专家类别根据行政审批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 专家库建立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用制。聘用工作由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聘用程序包括:

  (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聘用条件、申请时间、应聘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申请人网上申报。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申报。

  (三)查询信用记录。通过有关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应聘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并据此进行初步筛选。

  (四)审核聘用申请。局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申请人是否符合聘用条件进行审核。

  (五)公示拟聘名单。通过审核的拟聘人员名单,在银川市民大厅网站公示。

  (六)组织初任培训。对拟聘专家开展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实务培训。

  (七)颁发聘书、公告、入库。通过培训的拟聘人员,发放聘书,公告名单,并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应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且在评审工作中需要回避的信息等。聘用期内,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专家应在信息发生变化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涉及审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家可根据审批业务数量、性质特点,适当增加专家数量。

  第七条 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业务督办处负责。

  第八条 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评审结果视为无效。

  第九条 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求提出。各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抽取需求。抽取需求应包括评审项目名称、时间和地点、所需专家专业和数量、需要回避的信息等。抽取需求的提出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两个工作日。

  (二)需求审核。业务督办处负责对专家需求内容进行审核。

  (三)随机抽取。各业务处室按照随机原则抽取专家,联系并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保密。

  (四)名单解密。评审开始同时向被评审单位解密专家名单。

  第十条 随机抽取专家未能足额抽取到所需专家,或者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各业务处室可自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因技术复杂、专业要求或其他原因,行政审批项目不宜随机抽取专家评审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各业务处室可自行选定评审项目所需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并在专家库中报备。自行选定专家的,应当选择除本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十二条 评审开始后因故出现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评审组织人员应及时通过专家库进行补抽,补抽不成功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评审相关文件资料,按程序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结束,因项目单位质疑评审结果等原因,需项目评审专家协助的,业务处室应通知专家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专家聘用期限为三年。聘用期届满前,专家可提出续聘申请,通过审核后,予以续聘,续聘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进行评审工作,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作为专家库专家的;

  (二)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报备变更的;

  (三)不履职尽责,有弄虚作假,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按要求参加评审活动三次以上的;

  (六)与评审工作涉及单位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七)泄露评审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评审工作情况的;

  (八)索取或者接受与评审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九)专家有除因(一)项以外的情形被解聘的,不再接受其应聘申请。

  第十七条 专家在审批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在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前,凡涉及专家评审费的,处室应将专家评审费开支标准、总额、专家名单、评审项目等内容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处室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定期报销专家评审费。专家评审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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