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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2/2018-172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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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4-1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8-04-11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2018年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处室:
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2018年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18〕3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2018年整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8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2018年整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和自治区整改要求,明确目标,细化整改措施,根据《银川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2018年整改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制度。源头严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为优化城市生态环境和大气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人居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控制新建锅炉审批
1.不再核发部分区域《锅炉使用登记证》。城市建成区内不再核发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锅炉使用登记证》,两县一市建成区不再核发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锅炉使用登记证》。
责任部门:市场二处
2.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制度规定中的环保准入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不受理审批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两县一市建成区不受理审批20/小时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锅炉使用登记证》。
责任部门:立项审查处
(二)严格项目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受理审批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生物发酵等重污染类新建项目,现有企业改扩建项目不得扩大产能。
责任部门:立项审查处
(三)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密切关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项目建设进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责任部门:立项审查处、施工许可处
三、工作要求
各责任处室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