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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2/2018-2651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8-05-28
责任部门: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2018-05-28
名 称: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修订)》和《因公出差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修订)》和《因公出差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公务接待、出差管理,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修订)》和《因公出差管理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修订)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我局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党办〔2016〕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党厅字〔2017〕20号)、《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39号)、《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8〕6号)以及《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40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我局组织会议,来我局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二、接待工作基本原则 

  1.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 

  2.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所发公函与接待单位职能不相匹配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3.接待工作由综合处具体负责。接待实行审批控制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和“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4.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市民餐厅,以自助餐或工作餐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一律不上烟酒。 

  5.不得组织接待对象到旅游景点旅游,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客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土特产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国内公务接待 

  中央和国家部委及有关单位,外省区市党政机关来我局开展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自行用餐按早餐30元/次/人、正餐60元/次/人的标准,由我单位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我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标准按《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执行。 

  四、区内公务接待 

  外市党政机关来我局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食宿自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五、市内公务接待 

  1.从事公务活动同城不安排用餐。 

  2.局机关工作人员到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从事公务活动中午不能返回的,可按照正餐40元/次/人的标准凭餐票在机关食堂用餐。 

  3.局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活动(如扶贫驻村工作)、开展暗访工作,不在公务接待之列,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在本单位报销。驻村书记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好全市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 队员和后进村(社区)第一书记生活补助费的通知》(银组通〔2015〕13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其他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2.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党办〔2016〕97号),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3.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4.综合处应每半年向局党组汇报公务接待情况,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我局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财政局和纪委监察委备案。 

  5.监察室对接待管理运行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的情况坚持“一案双查”。未按规定安排接待的,经办人负主要责任。未按安排擅自改变接待标准的,接待人员负主要责任。 

  6.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公务接待清单 

        2.公务接待餐票 

   

   

因公出差管理制度(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党办〔2016〕97号)、《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银财发〔2016〕330号)以及《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银财发〔2018〕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1.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经批准聘用、借用人员)。 

  2.出差时间和人员安排本着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无审批手续的出差,严禁单一事项重复出差。 

  二、审批程序和内容 

  1.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详细填写《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注明同行人员、出发及返回时间、出差事由、出差路线及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等,内容务必详实全面,严禁出现“因公出差”等模糊事由。《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是报销差旅费必附依据。 

  2.出差人必须于出差前认真填写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逐级报处室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局长审批,综合处备案。局长签字后,出差视为有效。如有临时突发性需要出差的可经请示局长电话批准后先行出差,返回后补填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如没有事先填报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也没有电话经局长审批同意,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3.出差提前出发或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向局里说明原因。 

  4.超出会议(培训)文件要求的时间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报销管理 

  1.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银财发〔2016〕330号)和《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银财发〔2018〕13号)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工作人员出差购买公务机票、住宿、乘车等费用必须需使用公务卡,如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必须在出差前做纸质说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 

  3.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会议(培训)文件或单位考察公函、机票、车船票、机票查验单、住宿费发票、住宿明细及刷卡pos机小票等合法原始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本人签字后经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票据和审批手续不齐的不予报销。 

  4.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5.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如发现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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