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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7-7102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12-20
责任部门:银川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12-20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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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

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清查时发现的,固定资产的盘点实物数少于账面应有数的情况,并对盘亏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五条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的范围及方式:

()专用设备类、通用设备类、家具用具、装具类及普通图书类

1.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目录(未在折旧年限目录中的固定资产由责任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赔偿明细表或资产评估报告),中介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政策规定及相关细分行业标准就专用设备类、通用设备类、家具用具、装具类及普通图书类资产出具资产折旧年限目录(不包含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动植物、文物和有收藏价值的陈列品)。

2.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经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折旧目录,追究相关资产使用人、资产管理人员、主管资产分管领导责任。

()车辆、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文物、陈列品、动植物、图书类及其他资产

1.车辆、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申报,专题研究。

2.对于具有升值空间或收藏价值的文物、陈列品及动植物、图书等结合市场价值(评估)予以确认赔偿标准(国家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交易的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3.对赔偿标的账面价值较大的专用设备类、通用设备类等资产,赔偿责任人有异议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单位依据赔偿责任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盘亏资产赔偿责任人进行追偿。

4.公安、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及案件移送必须附带的固定资产可以依据接收单位出据的证明材料予以核销(如:U盘、硬盘等)。

第六条 盘亏固定资产赔偿责任人的确认: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确认赔偿责任人。

单位内部已制定固定资产盘亏赔偿办法的,依据单位赔偿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折旧年限、赔偿金额不得低于本办法的折旧年限及赔偿金额。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无固定资产盘亏赔偿办法的,依据下列情况明确赔偿责任。

资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对单位资产负总责,对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管理权限划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

(一)能够明确赔偿责任人的盘亏固定资产,依据单位《固定资产领用单》或单位内部凭据予以确认赔偿责任人。

(二)不能明确赔偿责任人的按照以下办法明确赔偿责任。

1.公共资产:公共资产没有明确负责人或主管部门的,由资产主管部门会同资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负责追偿,无法追偿的由单位资产主管部门负责赔偿,资产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划分资产管理人员对公共资产的管理权限,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

2.个人使用资产:因人员调动所涉及固定资产收回没有明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的,由资产主管部门负责追偿,无法追偿的由资产主管部门负责赔偿,资产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划分资产管理人员对人员调动所涉及的资产管理权限,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

3.科室(部门)内部共用的:共用资产没有明确责任人或主管部门的,由科室(部门)领导负责追偿,无法追偿的由科室(部门)领导负责赔偿,科室(部门)领导应当明确划分资产管理人员对共用资产的管理权限,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

4.科室(部门)之间共用的:能够明确责任人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共用科室(部门)领导负责追偿,无法追偿的由共用科室(部门)领导共同负责赔偿,共用科室(部门)领导应当明确划分资产管理人员对共用资产的管理权限,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第八条需处置的盘亏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盘亏固定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盘亏固定资产赔偿款上缴情况。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对以前年度的盘亏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核销后,依据本单位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度中必须明确记载盘亏资产赔偿责任人的赔偿条款)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资产的盘亏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盘亏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盘亏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银财发〔201677号)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盘亏固定资产核销

第十三条盘亏固定资产在折旧期内需赔偿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赔偿方式:

应当以货币结合实物的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盘亏固定资产超过折旧期的核销,必须是在单位或个人无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前提下,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盘亏日期的确认: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组织资产清查时对清查结果事项的落实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附件必须明确记载固定资产实际盘亏日期并以附件形式逐条列示盘亏资产日期、资产折旧年限、赔偿金额等相关要素,同时,因赔偿标的达到报废年限并且无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盘亏固定资产不需赔偿的,由各单位形成整改意见并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会议纪要及附件和整改意见以谁出具、谁负责的原则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核销盘亏固定资产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如: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等)。

(二)单位会议纪要(包含会议纪要附件即《固定资产盘亏明细表》)及整改意见。

(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度中必须明确记载盘亏资产赔偿责任人的赔偿条款)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含发票复印件、资产调拨凭证或会计账薄核销证明复印件)。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系统资产卡片或明细表。

(六)具有升值空间或收藏价值的文物及陈列品及动植物类的资产评估报告(国家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交易的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七)赔偿款上缴通知单复印件(《银川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

(八)《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五章 盘亏固定资产赔偿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盘亏固定资产在折旧期内需由赔偿责任人进行赔偿的,行政事业单位自收到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后2个月内将赔偿款上缴国库,或自行将赔偿款上缴国库后凭《银川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至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办理资产批复手续。

第六章  

第十九条对未依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统一要求组织清查工作的单位,以及存在瞒报、漏报、故意隐瞒真实的固定资产盘亏日期或未按照规定日期上缴赔偿款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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