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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7-7113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12-25
责任部门:银川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12-25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25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的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银川市智慧城市管理指挥中心(12345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根据环境污染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由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违法存在锅炉、炉窑、燃煤茶浴锅炉、燃煤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污染环境的;

2.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灰浆、石灰、石膏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的;

        3.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进行露天喷漆(涂)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气体作业的;

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和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5.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6.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依法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

  7.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

8.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实施错峰生产或限产停产的;

2.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执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而擅自生产的;

3.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企业有违反环境违法行为的;

4.企业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5.违法将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转让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的;

  6.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的;

     7.在水源地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内违法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体及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

8.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

9.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土石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10.在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物的;

11.建筑、市政工程、道路等施工扬尘污染的;

12.销售环保不达标煤炭的;

13.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高排放、冒黑烟车辆进入城市建成区的;

14.焚烧秸秆、枯枝、树叶、杂草、垃圾、沥青、橡胶、塑料和建筑、装修等废弃物的。

   (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1.锅炉、窑炉等设备燃用环保不达标煤炭的;

2.违规建设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造成环境污染的;

  3.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

  4.利用槽车、暗管、渗坑、渗井或其它方式逃避监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5.非法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破坏林地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建设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二)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明确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等重要证据或线索;

  (三)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

  (四)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共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处理;

(五)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对举报线索按照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分发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自查证属实之日起15日内发放奖金,并反馈至银川市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督查考核办公室。有奖举报电话:银川市12345便民服务中心:095112345。受理举报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后15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接受纪委、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二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监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漏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五条 银川市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督查考核办公室每半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

 

 

 

举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举报企业名称

 

 

 

反映问题

 

 

 

 

是否属实

 

 

 

查处情况

 

 

 

反馈情况

 

 

办理人员

 

 

领导批示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被举报企业情况

 

 

 

举报人相关资料

 

 

 

领奖情况

 

 

 

领奖人员签字

 

 

 

办理人员签字

 

 

 

审批人签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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