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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8-1519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4-04
责任部门:银川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04-04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发〔2015〕106号)和《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银政发〔2016〕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黄河银古公路桥断面稳定达到Ⅱ类水质,平罗黄河大桥断面稳定达到Ⅲ类水质,力争达到Ⅱ类水质;景观水体阅海、鸣翠湖稳定保持在Ⅳ类水质,(西夏区—金凤区,南绕城高速公路旁)、(金凤区—永宁县,植物园芦草洼入口)、(金凤区—兴庆区,贺兰山路与唐徕渠交接处)、(亲水大街桥断面)、鸭子荡水库等5个断面稳定保持在Ⅲ类,(金凤区—贺兰县,阅海闸以北1000米)、(洪西干沟桥断面汇入第三排水沟前)达到Ⅴ类,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为0;建成6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截污净化人工湿地,力争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标准。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保持长制久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完成化学需氧量较2015年下降14.30%,氨氮较2015年下降8.27%的减排任务。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防治并重,全面控制工业污染。

  1.全面排查“九小”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对已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或生产项目进一步全面排查,确保应纳入取缔范围的“九小”企业彻底取缔,并防止“九小”企业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加快推进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完成淘汰漂白工序,3月底前完成清洁化改造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含马铃薯淀粉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审批局、环保局

  3.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造纸、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自治区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地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辖区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工信局备案。按期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局、环保局

  4.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染。现有产业园区全面建成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联网,实现工业园区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加强灵武羊绒园、永宁望远工业园、银川生物科技园等园区涉水企业监管,确保园区涉水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经预处理后达标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园区污水处理厂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严防超标排污。各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工信局、行政审批局、环保局、财政局

  5.加强工业企业直接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在源头管控、沿线管理、末端防控上下狠手,对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排水沟企业和生活直排口开展拉网式排查,对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等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坚决予以封堵,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严防污水直排问题“死灰复燃”,杜绝新增直排口。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直排口取缔力度,按要求完成取缔任务,确保沟道水清、岸绿、景美的整治效果,水体长制久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住建局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6.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收集管网,达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18年5年31日前,完成银川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水调试,达标排放,工程进展实施月调度,定期在主流媒体上公示。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水平,加强城镇污水管网服务范围内餐饮、小型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定期清理集污管道,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超标排放行为,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全部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财政局

  7.抓好水环境总量减排工作。抓好2018年水环境总量减排工程,重点抓好第一、第二、第四、第五污水处理厂提标和扩建改造等重点项目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按要求做好每月减排台账的建立、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落实工程、管理、减排措施,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行业总量控制,确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8.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建成投入运行宁夏嘉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深度脱水项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农牧局

  (三)稳步推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9.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对禁养区内已完成关闭或搬迁的24家养殖场按照农牧部门要求进行清单销号,确保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或搬迁。按照禁养区划定方案规范绘制1:50000禁养区分布图,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标准,进一步核实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养殖场(小区)名单,做到应搬尽搬。

  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机肥替代、秸秆处理、农膜回收和水生生物保护五大农业绿色发展行动。推动建立畜禽粪污、秸秆等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培育发展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继续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治理工作,到2018年年底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的规模化养殖场占总数的75%以上。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牧局、审批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继续实施农业“三减”行动,在绕城高速以内全面禁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其他地区要按照降低20%的标准降低化肥、农药、除草剂使用量,控制主要入黄排水沟总磷、总氮排放。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2018年全市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86%,化肥利用率达38%,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2%。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1.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大农村设施运行监管力度,确保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发挥环保效益。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加强乡村等旅游景区周边水环境保护工作。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的农村废弃物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将运行经费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第三方参与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继续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督导检查,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长效机制,实施水污染治理设施提升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农牧局、体育旅游局、环保局、规划局、卫计委、水务局

  12.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在阅海、鸣翠湖等重点河湖划定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积极推广绿色人工配合饲料,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开展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水务局

  13.加强农田退水污染治理。利用现有沟、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建设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农牧局、林业局

  14.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调整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建立节水型农业种植模式。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县(市)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林业局

  (四)聚焦目标,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

  15.实施水系资源畅通工程。实施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黄河银川段二期防洪、河东扬水灌区节水改造等水利工程。规划实施沟道清淤、岸线生态化、确保沟道防洪、排水排污畅通、景观提升、修建木栈道和亲水平台、特色廊桥等措施;实施银川市西北部区域防洪排涝及湖库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构建“六纵六横”河湖库连通水系,实施湖泊点源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防治湖泊富营养化。积极参与都市圈水资源保护、城乡供水、防洪减灾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区域水资源综合利用一体化。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16.严格落实河长制。开展“保护母亲河”,实施水环境治理三年行动和“清河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河流、湖泊、沟道、水库水域岸线乱建乱占、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排乱倒等行为。推进水生态建设,实施银新干沟综合整治、岸线景观提升等工程,重点整治黄河银川段、等河渠沿线生态环境。

  严格监管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总氮达标排放情况,建立实施氮磷总量控制的行业名单、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名单。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水质目标。对阅海、鸣翠湖等环境容量少、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湖库实施生态保护措施,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湖泊流域实施面源污染防治以及点源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城管局、林业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

  17.综合治理重点入黄排水沟。2018年6月底前,建成四二干沟、银新干沟、第二排水沟、永二干沟、中干沟、灵武东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8月底前,人工湿地发挥环保效益,力争年底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有效解决黄河母亲河污染隐患,提高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已建成人工湿地的基础上,对流域较长、水质改善不明显的,增设人工湿地,以净化水质,达到考核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

  18.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 〔2017〕249号)有关要求,跟踪进行水质监测,达到长制久清,完成销号工作。建立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的水体进行巡查,配套完善城镇集污管网,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倾倒等源头污染防控,确保水体黑臭问题不反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农牧局、林业局、城管局

  (五)以人为本,着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19.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加强农村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在现有城市饮用水水源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每季度依法公开县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实施不达标(剔除本底值)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限期完成水源地水质达标整治或水源地替代工作。监控评估水源地风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卫计委、环保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0.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开展县级水源地保护区排查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对县级以上水源地划定、保护标志设立、保护区内存在违法问题进行专项排查,各县(市)区依法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项目拆除或者关闭,加快附着物的清理,并实施生态修复。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力度,落实辖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禁止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持保护区内自然属性,确保城乡饮水安全。加快推进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逐步替代现有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提高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国土局

  21.防治地下水污染。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按照自治区《加油站双层罐或防渗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明确时间进度,倒排工期,完成建站15年以上及周边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更新改造。加强年审管理,对未按要求完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的加油站,不予通过年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环保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财政局、国土局、安监局

  (六)优化空间布局。

  22.合理确定发展布局。落实《自治区空间规划》要求,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依法设立的产业园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黄河干流、支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审批局、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安监局

  23.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规划水域用地。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林业局、国土局、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审批局、环保局

  24.严格环境准入。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启动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水务局、审批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重点突破,推进循环发展。

  25.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鼓励政策及管网等配套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各地均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城管局、林业局、环保局

  26.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实现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

  (八)着眼长远,科学保护水资源。

  27.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全面实行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三条红线”指标控制,严格落实地表水用水总量、地下水可采总量和取水总量“三个总量”控制措施,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实行统筹配置,逐级分解落实用水指标,有效提高水资源调控和供水保障能力。2018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9.40亿立方米以内。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局、规划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28.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所有自备井全部装表,按表计量,按规定征收水资源税,对超计划开采的加价收费,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8年年底前,集中供水区现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的68眼自备井全部关闭。编制地下水超采区压采方案,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牧局

  29.完善节水型社会考核指标体系。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

  30.抓好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以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先进节水设备,实施生产流程节水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31.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18年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4%以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

  32.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及退水净化与处理,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进一步削减低污染水带来的入河污染。大力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2018年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66.2万亩。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发改委

  33.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34.加强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阅海等重点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林业局

  3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快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构建水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将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审批局、农牧局

  (九)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36.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各类水体达标状况。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确保各类水体达到水质保护目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财政局

  (十)防范环境风险。

  37.定期评估沿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卫计委、安监局

  (十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38.加强许可证管理。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责任单位:市审批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精准发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39.全面达标排污。加强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依法处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每月抽查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抽查普通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结果;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0.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的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住建局

  (十三)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41.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

  4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环保、国土、水务等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考核等要求,统一规划设置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及黄河干、支流流域土壤监测点位。依托“智慧银川”,实现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农牧局

  4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重点加强县级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

  责任单位:市编办、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

  (十四)典型带动,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44.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建设一批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工程。完善《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先进技术。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

  (十五)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45.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示范项目,推进工业集聚区环境监测、污染防控、环保设施运营等第三方治理服务,实现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产业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

  (十六)落实收费、税收政策。

  46.根据成本核算、资源保护的原则,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工业污水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其水处理价格、计量与付费方法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采用合同形式自行约定。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各责任单位要根据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环保部约谈问题整改,对标国家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要求,进一步细化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方案,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有涉及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联系人,负责本单位各项任务的落实和推进工作。

  (二)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中。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紧盯县(市)区和部门的工作进度、时限要求,对重点工作每月进行调度,每季度进行督查,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模式。对责任单位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向责任单位发出预警通报,提出整改要求,确保问题立查立改;对工作进展缓慢、进度严重滞后于时间要求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督查情况直接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完不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三)加大投入,引导治污。全市各级财政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落实河长制等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重点项目落实。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支持,切实用好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行管理市场化,全面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

  (四)加大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水污染治理宣传,普及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减少污染物排放,共同改善水环境质量。

  附件:

    1.黄河干流、支流、重要湖泊水库水质目标

    2.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

    3.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目标

    4.重点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工程及水质目标

  

  附件1

黄河干流、支流、重要湖泊水库水质目标

序号

水体名称

所在县区

监测断面(点位)名称

断面功能

断面属性

经度

纬度

2018年水质目标

1

黄河干流

平罗县

平罗黄河大桥

银川—石嘴山市界

国控(省控考核)

106°12′57″

38°8′18″

Ⅲ类,力争达到Ⅱ类

2

黄河干流

兴庆区

银古公路桥

控制黄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段水质

国控(省控考核)

106°24′40.2″

38°21′31.8″

Ⅱ类

3

湖泊(13)

阅海

金凤区

阅海

湖泊所在地

省控(评价)

106°11′35″

38°33′32.7″

Ⅳ类

4


西夏区-金凤区

(西夏区-金凤区,南绕城高速公路旁)

湖泊所在地

省控(考核)新增

106°8′20.6″

38°26′19.7″

Ⅲ类

5

金凤区-兴庆区

(金凤区-兴庆区,贺兰山路与唐徕渠交接处)

湖泊所在地

省控(考核)新增

106°15′25″

38°30′1.0″

Ⅲ类

6

金凤区-永宁县

(金凤区-永宁县,植物园芦草洼入口)

湖泊所在地

省控(考核)新增

106°10′31.1″

38°25′23.6″

Ⅲ类

7

金凤区

(亲水大街桥断面)

湖泊所在地

省控(考核)新增

106°12′57″

38°30′1.2″

Ⅲ类

8

灵武市

鸭子荡水库

鸭子荡水库

国控(省控考核)

Ⅲ类

9

贺兰县-平罗县

(洪西干沟桥断面,汇入第三排水沟前)

湖泊所在地

省控(考核)新增

Ⅴ类

10

金凤区-贺兰县

(金凤区-贺兰县,阅海闸以北1000m)

湖泊所在地

省控(考核)新增

106°14′27″

38°36′48.5″

Ⅴ类

11

鸣翠湖

兴庆区

鸣翠湖

湖泊所在地

省控(评价)

106°22′6.1″

38°24′30.5″

Ⅳ类

  附件2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

序号

所在县区

监测断面(点位)名称

断面属性

经度

纬度

2018年水质目标

1

金凤区

银川市南郊水源地

国控(省控考核)

106°10′40.9″

38°28′33.1″

Ⅲ类

2

西夏区

银川市北郊水源地

国控(省控考核)

106°8′1.8″

38°30′53.2″

Ⅲ类

3

兴庆区—

贺兰县

银川市东郊水源地

国控(省控考核)

106°19′34.7″

38°27′10.1″

Ⅲ类

4

贺兰县

南梁水源地

备用水源地

106°15′

38°41′

Ⅲ类

5

永宁县

南部水源地

备用水源地

106°6′

38°16′

Ⅲ类

6

永宁县

征沙水源地

备用水源地

7

永宁县

永宁县水源地

省控考核

Ⅲ类(剔除       本底值)

8

贺兰县

贺兰县水源地

省控考核

Ⅲ类(剔除       本底值)

9

灵武市

灵武市水源地

省控考核

Ⅲ类(剔除       本底值)

  附件3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目标

序号

原始编号

地市(区)

考核点位(详细位置)

目标(保持现状,极差水质比例为0)

1

Y12

兴庆区

自来水公司小南门水厂26

较差

2

25-2

金凤区

自来水公司保伏桥马家庄27

较差

3

X037

西夏区

宁夏农科院园林场一队

良好

4

X067

西夏区

农牧场五队

良好

5

C37

金凤区

银川市宁大南校区

较差

6

G20

贺兰县

贺兰县常信林场

较差

  附件4

重点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工程及水质目标

序号

排水沟名称

整治要求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完工时限

水质目标

1

四二干沟

在适宜位置建设人工湿地,对水质进行深度净化处理,2018年基本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

贺兰县政府

市水务局、

环保局、

财政局

2018年6月底建成,8月底稳定运行,并发挥效益,年底基本达到Ⅳ类水质目标

Ⅳ类

2

银新干沟

贺兰县政府

Ⅳ类

3

第二排水沟

贺兰县政府

Ⅳ类

4

中干沟

永宁县政府

2018年6月底建成,8月底稳定运行,并发挥效益,年底基本达到Ⅳ类水质目标

Ⅳ类

5

永二干沟

(永宁段)

永宁县政府

Ⅳ类

6

灵武东沟

灵武市政府

2018年6月底建成,8月底稳定运行,并发挥效益,年底基本达到Ⅳ类水质目标

Ⅳ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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