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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8-7905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9-13
责任部门:银川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09-13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银川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实施脱贫富民战略,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根据《关于建立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银政办发〔201566号)有关规定进行测算,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620元,月人均补差增加50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000元,月人均补差A类对象增加50元、B类对象增加35元、C类对象增加25元。永宁县、贺兰县和灵武市参照执行。

二、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分担

提高低保标准后新增资金支出,市辖三区由市财政与三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永宁县、贺兰县和灵武市由市财政与两县一市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担。

四、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是市委、市政府落实新发展理念和自治区脱贫富民战略,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法规,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按月按标准及时发放低保资金,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动态管理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要按照《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银政办规发〔20188号)规定,相应提高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要加强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发挥社会救助政策的托底作用。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9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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