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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8-94208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11-23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11-23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银川市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实效,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二)了解、熟悉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政策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监督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三条  选聘程序

(一)产生方式。

1.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面向社会,采取公告的方式选聘。

2.政务公开监督员推荐人或自荐人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推荐(自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满后向社会通报,颁发《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聘书》。

(二)选聘范围。从银川市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及“两代表一委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媒体记者、市民代表中产生。

(三)聘期及要求。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聘期为每届二年。聘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在开展工作时,须出示专门证件,但不得使用该证件参与和政务公开工作无关的活动。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辞去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职务的,应交还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证件并同时作废。

第四条  主要职责

(一)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二)监督政务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三)监督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四)监督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五)监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方式等公开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六)监督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公开的渠道是否畅通、便民,申请公开事项是否按要求答复。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权利。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明查暗访,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参与有计划的政务公开检查活动。

2.参加政务公开有关会议,列席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体会等相关会议。

3.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所反映政务公开方面问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对拒不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的单位,提请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责令整改。

4.参与政务公开被考核单位的考核评议。

(二)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义务。

1.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遵守各项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2.经常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向群众宣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规定。

3.及时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群众反馈政务公开问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4.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参加政务公开工作各类活动和工作例会,每年年中和年末提交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六条  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

(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义务监督员参加政务公开相关会议、培训和督查等活动,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

(二)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要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既要反映问题,又要提出合理化建议;既要督促后进,又要注意总结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做法;既要当好监督员,又要当好宣传员,切实为提升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三)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应提交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反馈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绝、阻碍、限制监督员的监督工作。

(四)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不宜对外公开的,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或不再具备从事政务公开监督员基本条件的,予以解聘。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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