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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10C/2022-0053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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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工业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02 |
名 称: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园区经济发展指数评价办法的通知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产业园区经济发展指数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产业园区经济发展指数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产业园区经济发展指数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全市大抓发展、抓大发展、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导向,充分发挥园区在经济发展、改革创新、项目建设的主战场作用,通过季度评价着力激发各园区自加压力、奋勇争先的斗志,形成推动经济加快发展“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园区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银党办〔2022〕1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选取重点经济指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按照“分类评价、统一排名”原则,分工业类园区、服务业类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三类园区进行评价,每个园区选取四个主要经济指标,通过相应增速、权重计算,并统一进行排名。
第三条 工业类园区重点评价规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税收;服务业类园区重点评价规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税收;海关特殊监管区重点评价进出口总值、辐射服务、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税收。
第四条 经济发展指数评价重点向园区经济发展能力指标倾斜,构成指标具体权重为:工业类园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占40%、工业投资占30%、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占15%、税收占15%;服务业类园区规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占40%、固定资产投资占30%、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占15%、税收占15%;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出口总值占40%、辐射服务(进出口总值占自治区外贸进出口比例)占30%、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占15%、税收占15%。
第五条 工业类园区评价指数=100{〔(1+规上工业增加值占比)*30%+(1+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70%〕*权重+〔(1+工业投资占比)*30%+(1+工业投资增速)*70%)〕*权重+〔(1+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占比)*30%+(1+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增速)*70%)〕*权重+〔(1+税收占比)*30%+(1+税收增速)*70%)〕*权重}
服务业类园区评价指数=100{〔(1+规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比)*30%+(1+规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70%〕*权重+〔(1+固定资产投资占比)*30%+(1+固定资产投资增速)*70%〕*权重+〔(1+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占比)*30%+(1+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增速)*70%)〕*权重+〔(1+税收占比)*30%+(1+税收增速)*70%)〕*权重}
海关特殊监管区评价指数=100{(1+进出口总值增速)*权重+(1+进出口总值占比)*权重+〔(1+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占比)*30%+(1+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增速)*70%)〕*权重+〔(1+税收占比)*30%+(1+税收增速)*70%)〕*权重}
以上指标中,规上工业增加值占比是指占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规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比是指占全市规上服务业营业收入的比重;工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占比是指占各园区工业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总和的比重;招商引资占比是指占全市各园区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总和的比重;税收占比是指占全市各园区税收总和的比重。
第六条 园区排名于每季度官方发布经济数据后,根据上述公式通过指数计算方法得出。排名结果通过书面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时间为每季度数据发布后三日内。
第七条 园区评价结果作为各园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干部奖惩任免以及全年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银川市产业园区经济发展季度评价工作由市工信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市工信局负责按季度核算和发布园区排名,市发改委负责提供核实服务业园区相关指标数据,市商务局负责提供核实海关特殊监管区相关指标数据,市财政局、税务局负责提供核实税收数据,市投促局负责提供核实招商引资数据,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园区相关经济指标数据。
第九条 年度评价依据《实施意见》执行,季度评价占年度考核的60%。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可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