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100-100/2018-15203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3-16
责任部门: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18-03-16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川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3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进一步优化银川市创业创新环境、引进创业创新优质人才落地、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双创基金,具体名称及组织形式以工商注册为准)是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出资、引导并吸引社会资本设立的投资基金,通过对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实施投资,助推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大力支持培育一批优秀的创新型创业企业。

第三条  银川市财政局、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并对基金行业投向进行全局把控;银川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基金运作;产业基金公司作为代表财政出资的有限合伙人(LP),负责监督管理机构科学、合理、审慎使用财政资金,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银川市政府财政出资1亿元,以注入资本金的形式向银川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增资(以下简称金控公司);再由金控公司向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增资1亿元,注入资金专项用于产业基金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LP)对双创基金的出资。双创基金须以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1倍的比例面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五条  基金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择优选择基金管理人。拟申请成为双创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应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银川市金融工作局、产业基金公司及行业专家共同对拟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审核、评定并选定合格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负责双创基金的设立、管理及运营工作。

第六条  由管理机构按照投入方式市场化、资金使用效率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双创基金。

第七条  双创基金专项用于培育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拥有新技术、新模式,能够推动传统产业生产、管理和营销模式变革的科技型或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应重点投向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纺织、新材料、新能源、现代服务、现代物流、文化旅游、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葡萄酒等重点产业,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电子竞技、通用航空等新产业新业态。投资于银川市域内的资金不得少于双创基金规模的50%,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双创基金总规模的5%

第八条  双创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管理机构负责双创基金的日常运营及投资运作事务,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双创基金的管理机构(GP);

(二)按照双创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则、流程,组织基金运作实施,对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参股投资、投后管理;

(三)管理双创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其他收益,负责实施双创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检查双创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跟踪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负责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并及时总结、归档。

第十条  为保证双创基金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应选择1家具备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双创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双创基金作为银川市支持发展创业创新环境、引进创业创新优质人才落地、促进初创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由财政资金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资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纳入产业基金公司可用资本范围,不参与产业基金公司投资收益考核与分配。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接受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银川市金融工作局、产业基金公司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每季度末向其报送双创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银川市金融工作局、产业基金公司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双创基金的监管与指导,遵循创业投资市场规律,对双创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双创基金运营及项目评议与决策办法由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430日。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