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0/2018-94195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11-05
责任部门:银川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11-12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
就学救助等四项救助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办法》、《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 部分优抚对象 特殊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进行有效帮扶,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整体水平,根据《银川市关于加强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8〕1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家庭是指按照《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银政办发〔2017〕135号)和《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银政办规发〔2018〕8号)审批认定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一)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被高等院校一本、二本(含民族预科)和高职(专科)院校正式录取,在校就学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二)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就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第四条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

(一)因助学措施较为充分,保障机制较为完善,在国家军事院校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就学免除学费的;

(二)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就学救助的;

(三)中途退学终止学业的;

(四)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改善,退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

第五条  就学救助标准:

(一)低保家庭子女就学一本、二本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救助6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救助4000元,直至毕业;就学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每人救助5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人每年救助2000元,直至毕业。

(二)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学一本、二本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救助3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救助2000元,直至毕业;就学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每人救助2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直至毕业。

(三)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就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救助8000元,直至毕业。

第六条  就学救助帮扶程序:

(一)当年被高等院校和高职(专科)院校正式录取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申请就学救助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成绩单、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辖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救助,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打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二)自第二学年后的帮扶资金,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及就学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的71日至830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辖区民政局审批,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救助,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打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救助所需资金,市辖三区由市财政安排专项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两县一市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市辖三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等有关数据,于当年的8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计划,报市民政部门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两县一市参照执行,所需经费自筹解决。《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助学办法》(银政发〔2012〕99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部分优抚对象特殊困难群体

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体减轻冬季取暖支出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银川市关于加强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8〕10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冬季采暖费补贴范围:

(一)经济困难家庭是指按照《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银政办发〔2017〕135号)和《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银政办规发〔2018〕8号)审批认定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二)部分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及14级伤残军人。

(三)特殊困难群体主要包括领取孤儿养育津贴的散居孤儿和领取特困供养生活救助金的散居特困供养对象。

第三条  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补贴标准:

1月人均补差是全额低保金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当年冬季采暖费标准,给予住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补贴;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给予补贴。

2、月人均补差达到现行低保标准50%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年度每户给予500元采暖补贴。

3、月人均补差在现行低保标准50%以下的城市低保家庭,以及因特殊情况(如重残、重病)家庭中仅有一人纳入低保的,按年度每户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4、农村低保家庭按年度每户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二)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按年度每户给予300元采暖补贴。

(三)部分优抚对象补贴标准:

城市优抚对象,按照当年度家庭采暖费实际支出额给予采暖补贴;农村优抚对象按年度每户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四)特殊困难群体补贴标准:

1.城市散居特困供养对象,按照当年度家庭采暖费实际支出额给予采暖补贴;农村散居特困供养对象,按年度每户给予500元采暖补贴。

2.城乡散居孤儿,按年度每户给予500元采暖补贴。

第四条  家庭中同时具有多名不同类别的补贴对象,以享受标准较高的某一类别补贴对象为准核发补贴,不重复补贴。

第五条  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采暖价格上涨适时调整,由市民政局商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采暖补贴由补贴对象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采暖费补贴标准进行分类造册,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辖区民政局审批。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救助,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打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冬季采暖费补贴所需资金,市辖三区由市财政安排专项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两县一市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市辖三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等有关数据,于当年的8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计划,报市民政部门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1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1030日。两县一市参照执行,所需经费自筹解决。《银川市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银政发〔2012〕99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和提高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下列人员: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按照《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银政办规发〔2018〕8号)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个人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月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离退休工资、基本养老金,个人名下房屋出租和个人生产经营性收入等。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每人每月200元,三级每人每月120元,四级每人每月100元。

(二)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度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00元,二级每人每月180元。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和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市辖三区补贴资金除自治区按区级标准分担50%外,剩余部分由银川市分担60%,三区分担40%

(二)两县一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申请生活补贴,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填报《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应提供书面申请及个人收入证明。

申请困难的残疾人,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被委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比对信息,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资料和填写盖章的《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第九条  县(市)区残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查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县(市)区残联将审核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县(市)区民政局依托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对残疾人个人月收入情况进行核对,根据核对结果完成审批。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县(市)区残联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资金。

第十条  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县(市)区残联每月将审定的《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局和残联要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管理发放定期复核制度,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市)区民政、残联定期比对信息相结合的方式,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的8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银川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提前下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指标,以增强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民政和残联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

第十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对象死亡的,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补贴对象户籍迁出到外县(市)区的,迁出地从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对退出低保后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的困难残疾人,从退出低保次月起纳入相应补贴范围。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部门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市、县(市)区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残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挤占、挪用、扣压补贴资金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弄虚作假骗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应及时提请县(市)区民政、残联、财政停发,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1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银政办发〔2016〕44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需要长期照护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长期照护的下列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

(一)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三)伴有以上(一)(二)类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各县(市)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提标扩面。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残疾人家庭总收入,不得冲抵低保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市辖三区补贴资金除自治区按区级标准分担50%外,剩余部分由银川市分担60%,三区分担40%

(二)两县一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填报《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被委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指定专人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填写盖章的《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连同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第七条  县(市)区残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查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县(市)区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资金。

第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于每月25日之前将审定《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的8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银川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提前下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指标,以增强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

第十一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对象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补贴对象户籍迁出到外县(市)区的,迁出县(市)区从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由迁入县(市)区残联根据迁出县(市)区残联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其纳入当地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并从下月起计发。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对数据进行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市)区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联合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县(市)区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银川市民政会同残联、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挤占、挪用、扣压补贴资金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现弄虚作假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应及时停发,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1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银政办发〔2016〕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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