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0/2018-94212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11-20
责任部门:银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11-23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
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1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设立

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参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按照“政府投入为主、资金封闭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保障最低需求、确保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银川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纪委监委、财政、民政、残联、扶贫、金融、审计、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部门组成的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扶贫部门牵头负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出资1亿元,委托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用第三方项目扶贫机制,将资金投放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项目或企业,产生的收益用于设立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

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

第五条  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采用专户专款储存,存款利息收入作为基金收入。

第六条  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接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资助。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资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深度贫困人口是指:

1.具有银川市农村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银川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2.在银川市按照建档立卡的标准和程序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自主迁徙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按照《银川市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列入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再作为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的对象。

第八条  农村深度贫困人口分为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其中,一级重度残疾人为一类救助对象,二级重度残疾人为二类救助对象。

第九条  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及时退出救助。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农村深度贫困人口一类救助对象每月给予专项救助260元,二类救助对象每月给予专项救助150元。

第十一条  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银川市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救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农村深度贫困人口申请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救助,不影响被救助人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第五章  救助申请


第十三  农村深度贫困人口申请脱贫攻坚专项救助,由被救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被救助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等证明文件。经县(市)区残联、民政、扶贫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银川市残联、民政、扶贫部门复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本人或其他人未提出申请的,残联、民政或扶贫部门应主动通知其申请,并为其提供必要帮助。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由市扶贫部门负责管理。市扶贫部门在财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基金收入、支付经审核审批的基金支出。基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十五条  每年的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银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市人民政府委托使用资金的当期收益打入“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并将转账凭证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专项救助基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扶贫部门将经审定后的被救助人员名单、救助金额、被救助人个人账号等资料提交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专项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发放实行一人一卡制度(对于没有民事能力的残疾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30日内,市扶贫部门将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监管,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参照城乡低保工作操作规程的要求,通过张榜公示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市纪委监委、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扶贫部门或其他经办部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或服务费用,也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11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120日。


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


   申请原因


  申请类别

  □一类

  □二类

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残联、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残联、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扶贫部门)

  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