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0/2019-00088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04-28
责任部门: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
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

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战略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8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18〕8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2018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宁通管2018〕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4G、5G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升通信网络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信息通信需求,培育新模式新业态,助推智慧城市建设,为发展数字经济奠定坚实基础。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

(一)各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原因外,应依法开放各自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驻银部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央属、区属等驻银单位、驻银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其下属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依法开放适合的公共楼面、场地等公共设施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空间、管线槽道、机房等资源。

(三)鼓励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学校、医疗机构、风景名胜区、物业企业等开放可利用的公共楼面、场地等公共设施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空间、管线槽道、机房等资源。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政、住建、交通、旅游、园林、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开放所属的路灯杆、监控杆、电力杆(塔)、交通指示牌、广告宣传牌等公共资源,制定具体开放方案,支持4G5GNB-IoT等小微基站建设。不能满足通信设施挂载的路灯杆、监控杆、电力杆(塔)、交通指示牌、广告牌等公共资源,经规划部门及设施产权单位审核通过,由各铁塔公司组织改造或替换建设,并符合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景观等技术要求,保证原有功能不受影响,替换建设产权归属由原产权方与建设方协商达成一致。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全面开放辖区内涉及到的绿化带、人行道、公共场所等公共资源用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对所占用的公共资源,由产权方按照国家标准收取一次性赔补费用。对涉及的破土、破路、破绿等建设后恢复费用,由产权方根据有关规定收取。

(六)居民小区要开放所属的墙体、庭院灯杆、广告箱体等资源支持通信基站建设,可按市场价格收取场地租赁费。

(七)原则上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于20196月底前制定出市属公共资源开放方案,具备开放条件。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推进公共资源开放事宜,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信息通信服务需求。

二、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一)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开放共享、服务社会”原则,全市通信基站(包括宏站、小微站等)、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基础设施按照市场化原则建设,银川铁塔公司与其他具有基站机房、通信铁塔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第三方民营企业(统称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平等进入。

(二)各铁塔公司在我市开展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时,需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的,经审批部门和相关部门确认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拆除。

(三)鼓励银川铁塔公司加强对基础电信企业铁塔、机房等基站配套设施和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需求统筹,与基础电信企业、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经银川铁塔公司统筹后,仅为一家基础电信企业建设需求的室内分布系统,可由基础电信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四)各铁塔公司在实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确需新建的要大力引进和建设“多功能杆(塔)”,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通信塔”与“社会塔”的相互转变。相关费用由各铁塔公司负责投资运营,原设施产权归属不变。各铁塔公司拟新建铁塔,必须书面征求全部基础电信企业需求,并将需求回复函等证明材料报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作为审批要件。

(五)在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业楼宇、校园及宁夏通信管理局认定的场所开展通信设施建设时,各基础电信企业、广电网络公司、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均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达成任何形式的排他协议或约定。在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业楼宇、校园及宁夏通信管理局认定的场所开展宽带接入网光纤化改造时,应严格履行共建共享程序。

(六)各基础电信企业、广电网络公司等进行杆路、管道建设时,必须严格执行共建共享程序,具备共建条件的必须共建,禁止单方面与相关建设或管理单位签署进入协议。同时按照节约投资、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通信线缆(含电缆、光缆)能进管廊的要进管廊。

(七)各基础电信企业已有的杆路、管道、基站站址及机房、基站接入传输线路等,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开放共享。共享需求方应提供保障资源所有方设施安全和后续维护的方案,资源所有方应为共享方进入提供便利条件;暂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共同协商并由共享需求方出资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以实现资源共享。

(八)各铁塔公司要向政府、社会开放铁塔资源,包括挂高资源、机房资源、电力配套资源、维护队伍资源等,从行业共享迈向社会共享,包括但不限于助力公安部门警用通信设施、监控设施上塔、就近取电;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园林等监测设备上塔、就近取电;气象、地震等部门辖内监测台站的维护等,实现融合发展,合作共赢。

三、加大保障和支持力度

(一)由本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银川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修订工作。银川铁塔公司负责统筹各基础电信企业宏站、室分、微站建设需求,列入专项规划,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积极配合。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络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银川供电公司等单位要积极协助各铁塔公司、基础电信企业、广电网络公司、通信设备制造企业开展基站选址建设和网络试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予以通信基站建设用地支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占用国有土地的原则上应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补偿。相关国土、规划手续报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作为审批要件。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并在城乡规划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与水、电、暖等公共基础设施同规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有关施工单位要按照标准严格规范安全施工,无论是市政工程,还是铺设专业管线,在施工时要及时与各基础电信企业协调沟通,避免因盲目施工导致通信线缆中断。各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妥善保护好周边各类已有设施和场所,如有损坏要及时联系对接相关主管部门赔补维修。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公安、交通、水利、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时,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优先采用具有“多杆合一”“智慧城市综合灯杆”功能的设施,为5G基站建设预留空间。

(四)各铁塔公司、基础电信企业、广电网络公司要加大电磁辐射及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消除群众疑虑,推进通信设施保护。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协调保障工作,积极引导群众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防止因群众对电磁辐射误解而阻挠正常施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督促房地产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等单位,积极配合各铁塔公司、基础电信企业等开展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通信信号良好覆盖。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要求做好基站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工作。  

(五)各铁塔公司、基础电信企业、广电网络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作业,进一步深化共享,加快基础网络建设,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持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更好的服务于银川经济社会发展,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67号),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各铁塔公司、基础电信企业等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所属基站、铁塔、光缆、管道、机房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并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市公安局要依法打击针对和利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市自然资源局、园林管理局负责通信基站建设中涉及到的破绿、占绿等赔补,协调做好涉及园林、绿地等相关问题;市市政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通信基站建设中涉及到的破路、过路、过桥等赔补,协调做好涉及道路、桥梁等相关问题;市水务局负责通信基站建设中涉及到的过桥、过河等赔补,协调做好涉及河流、桥梁等相关问题;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优化相关审批程序,办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许可及占地、破路、占绿、破绿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排他性协议、强行收取入场费、限制通信企业公平接入、限制用户选择权等破坏市场秩序和违法行为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八)银川供电公司按照《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七款的意见,将信息通信产业做为重点项目产业,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列入重点保障范围。对楼道、电信设备间等区域内的通信设施尽可能的进行分表计量。为基础电信企业等办理用电(报装)、换表业务时,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最大限度缩短时限。

本指导意见自2019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430日。本指导意见施行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