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0/2020-00079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03-04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3-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切实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指示精神,落地落实中央、自治区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全力保障企业复工用工,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制定以下措施。

一、多渠道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摸清企业用工需求,绘制岗位需求地图,“一企一策”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人力资源公司、行业协会以及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实现供需双方精准对接。要通过本市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区内其他市县资源共享等方式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本地难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的,可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积极发动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委人才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3.74%),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鼓励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含按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在减征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受疫情影响大、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市人社局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后,签订专项集体合同,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工会与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落实人才引进和职业介绍补助政策。对组织区内的农村劳动力到本市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从200元/人调整到300元/人,该政策与自治区同步执行,期限一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根据《银川市优秀引才机构和个人奖励办法》,向疫情期间帮助企业解决人才招聘和用工问题的引才机构和经纪人倾斜,按照为企业引才和招工实际贡献,分为四个层次一次性给予20万、15万、10万和5万元奖励。

对互联网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规模以上企业中新入职的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的一线技术技能型人才,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一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支持市重点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备案并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企业、区市级诚信企业、骨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开展“防疫”项目制培训,培训采取在线直播、视频教学、网络课堂等方式,经认定培训合格的列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可结合实际先行拨付30—50%培训补贴资金。以上补贴从技能提升专项资金中列支。积极开展“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培训、档案查询、失业保险金申领等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线上服务方式和内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做好各类人员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各园区要认真做好各类人员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疫情防控期间,要准确掌握重点企业需返岗和新招用人员情况,对有一定规模、有条件的,各县(市)区和园区可通过提供绿色通道等方式,组织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对因交通运输管控而不能出行的返岗职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可由所在地劳务中介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疫情应对指挥机构协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运送方案,选择适当交通工具,集中统一安排“点对点”输送,运输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各县(市)区据实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要引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积极做好各类返岗复工人员的防控保障工作,制定必要的防疫措施,做好返岗复工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监测,配备防疫用品,开展健康培训等安全防护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网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九、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对因疫情防控滞留在家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在创业初始阶段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3000元,自工商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创业实体减免租金的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减免租金总额的50%,每个园区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确诊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各县(市)区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妇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视情况调整2020年事业单位自主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活动时间,暂停或延缓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人才局、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因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时自然失效。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