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100-100/2017-03242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4-24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4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424


银川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智慧交通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状况,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规范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的使用,根据《银川市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含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和挂车。本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系统建设、运营、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用于识别机动车身份、办理涉车相关业务、获取公共服务、进行电子支付、提供交通相关大数据等可以在本市多领域应用的射频识别(RFID)电子卡。 

第四条  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局根据全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授权承建运营服务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具体建设,承担系统的运营、维护以及有关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息采集基站建设方案,安排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发放地点并提供相关基础设施,完成机动车基础信息以及环保信息的提取。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车辆检测中心负责交通环保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发放对象是在本市上牌的机动车,实行一车一卡。 

第六条  本市机动车新车入户、转入和机动车年检时未安装交通环保卡的,应当安装交通环保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行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行证的车辆,应当同时安装符合智慧银川建设需求的定位装置,并接入智慧银川特种车辆监管平台。 

第七条  本市机动车安装交通环保卡不收费。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安装、更换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社会化机动车检测站及其它承建运营服务单位安排指定的发行地点。 

第八条  本市车主申领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单位统一申领的,经办人凭机动车行驶证,到发卡点登记安装。 

第九条  发卡点接到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申领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单位统一申领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车主遗失机动车交通环保卡或出现卡面污损、残缺等导致不能正确读写的应及时补办。车主可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环保检测结果到发卡点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机动车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发卡点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改写或更换机动车交通环保卡。 

第十二条  机动车报废或迁出本市的,应当将机动车交通环保卡交回发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由机动车交通环保卡运营单位注销机动车交通环保卡。 

第十三条  车主应当妥善保管机动车交通环保卡,不得损毁、出让、转借。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安装后,不准私自拆卸、移位、复制。    

第十四条  机动车交通环保卡运营单位应当逐步拓展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的应用领域,提升城市交通综合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机动车交通环保卡采集的交通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有关单位使用机动车交通环保卡信息及形成的数据资源,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发行、管理、应用等部门以及机动车交通环保卡运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违规使用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内信息,侵害他人利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机动车,应当在2017630日前及时前往各网点办理安装交通环保卡,未按规定安装银川市交通环保卡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430日起施行。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