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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7-6616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10-30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30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51号)文件要求,结合《银川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总体部署,决定启动深化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暨市综合行政执法第一步改革。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推进落实。

  附件:

  1.银川市深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2.银川市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事项划转意见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深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51号)等文件精神和《银川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总体部署,率先启动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第一步改革。

  一、改革范围

  明确城市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

  深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行政执法权,涉及住建、规划、城管、林业、环保、水务、市场监管、代建等8个部门45个领域的502项行政执法权。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含规划、城管、园林绿化、代建)的全部行政执法权和林业管理(义务植树、湿地保护)、环境保护管理(非工业项目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大气污染<建筑工地扬尘、运输物料抛洒、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沥青塑料垃圾和秸秆落叶引起的烟尘恶臭等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及水源地保护)、水务管理(破坏河道<向城市河沟渠湖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章建筑>、水土流失<违规取土>、取水节水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管领域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

  二、执法权划转

  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原则,依据操作难易程度、基层发生频率、法定权限规定,结合辖区承接条件,分别实施平行划转或向下沉放。

  划转至市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权。将多头重复交叉执法,法律法规明确由设区的市承担、责任重大但技术要求不高的272项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到市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具体包括市住建局建筑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招投标、供水、供热、燃气、建筑行业管理等领域的239项执法事项;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地下管线、城市规划控制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等领域的21项执法事项;市水务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11项执法事项;市代建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域的1项执法事项。

  下放至市辖区综合执法局执法权。将量大面广,技术难度不高、简单易操作,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230项执法事项,下放到市辖区。具体包括市住建局市政设施、路灯、房地产等领域的80项执法事项;市城管局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市政设施、公共场所吸烟、无障碍设施、乱搭乱建、景观照明、不文明行为、户外无照经营等领域的48项执法事项;市林业局城市绿地、古树名木、公园管理、湿地管理、义务植树等领域的25项执法事项;市环保局非工业项目烟尘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管理等域的19项执法事项;市场监管局药品回收、户外广告等领域的3项执法事项;市水务局河道管理、水土保持、取水节水管理等域的55项执法事项。

  县(市)区稳步推进城市综合执法改革。市辖三区将市级下放的执法权全部纳入辖区综合执法局,辖区城市管理领域所有执法权一并划入。二县一市可参照执行。

  三、机构人员调配

  按照“权随事转、人随事走”原则,调整组建市与辖区综合执法机构,配备相关人员和编制。

  调整建立执法机构。在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基础上,更名组建“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挂“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执法监察支队”牌子。市辖区在原“XX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基础上,更名组建“XX区综合执法局”,挂“XX区城市管理局”“XX区综合执法大队”牌子。

  调整配备执法人员。原则上按市(区)域常住人口的万分之八配备市、辖区综合执法人员,一线和基层执法人员应当占综合执法人员编制总数的85%左右。市综合执法监督局80%以上的人员编制配备在执法和监督一线。

  四、时间步骤

  1.执法机构挂牌。11月底,市(辖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完成挂牌,召开动员大会。(市<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市<区>编办配合)

  2.执法事项划转。11月20日前,完成平行划转至综合执法监督局、下放三区综合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以政府清单形式公布。(市编办牵头完成)

  3.人员编制调备。11月30日前,完成与划转事项相应的人员编制调整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牵头,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相关职能部门、三区政府配合)

  4.权责清单调整。11月30日前,以清单形式分级梳理执法事项,逐项界定监管边界,明确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统一执法权力名称、编码、法定依据和运行流程等。(由编制、法制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配合)

  5.配套政策出台。11月底前,拿出综合行政执法干部管理使用、执法工资津贴、执法资格准入、执法考核奖惩、执法协作机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依托“智慧银川”、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聚合决策、审批、执法、监督、管理为一体的智慧城市管理系统。(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法制办、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市大数据局负责分头负责)

  6.执法保障到位。12月底前,完成执法车辆、执法服装、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标志标识等方面的统一。市财政按市综合执法改革总体部署和第一步改革推进情况,合理安排执法经费。(市<辖区>综合执法<监督>局、市财政局负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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