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0/2019-0018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07-03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9-07-05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支持企业稳岗,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将返还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50%统一确定为50%,提高稳岗政策效应,努力实现稳岗补贴信息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积极运用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审核企业参保缴费及人员变化情况。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统筹作用,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工作。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8〕39号)精神,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运用政策性担保基金为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并给予2%的保费补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配合自治区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宁夏)建设和应用,积极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宁夏)服务功能,加强各部门相关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互联共享,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银川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个人贷款额度从最高10万元调整到最高30万元,其中,对毕业5年内在我市创业的大学生,可提高到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申请条件和程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14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等政策规定执行。对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县区,按其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担保机构、妇联、经办金融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奖励基数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创业孵化制度,盘活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创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初始创业者提供免费场地、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每个园区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给予每个孵化园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再给予每个孵化园区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国家和自治区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实施服务升级工程,对于测评绩效显著的示范基地由自治区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双创示范项目资金中列支。(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委人才工作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大学生在银创业。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两项政策最高享受1万元创业补助。

继续开展青年大学生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评选奖励活动,对每年评选出的自治区级、地市级、县级大学生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每个给予1—1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人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3年全国百万青年见习(实习)计划,将就业见习(实习)补贴范围由具有我市户籍的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实习)期限3—12个月,见习(实习)期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为其购买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对于见习期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委人才工作局、团市委、总工会、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服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摸清退役军人情况和就业需求,积极宣传就业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培训和岗位信息,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各县(市)区要帮助符合条件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摸清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作用,为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能力。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鼓励其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对实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对其中大龄、就业困难的,纳入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银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吸纳就业量大的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在我市与员工依法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家庭服务企业,可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企业缴纳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的50%,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根据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等情况,将家庭服务企业分为三个档次进行考核,每年对三个档次考核前3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市委人才工作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九)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提取后支出仍有不足的,经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政府补贴性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范围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执行。(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能力等级证书的,可按自治区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人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十二)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凡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可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并安排资金。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人均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给予1年以内的低保渐退期,以增强其就业稳定性。(银川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提高政策申领便利化水平,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给予精准便捷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六)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由各级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因地制宜,多措并举,认真落实好有关政策文件与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统筹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压实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和有关就业待遇及临时性生活补助待遇的审核落实等工作;财政局、市委人才工作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商务局、税务局等部门,摸清困难企业的底数,做好困难企业暨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工作;民政局要做好低保、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及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住建局要协调落实为失业人员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所工作;税务局要做好各项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让创业就业群体和困难企业知晓相关政策,及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银川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现行政策如遇自治区政策调整,按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8月2日起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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