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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4/2018-9127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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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3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政府研究室 | 发布日期: | 2018-09-30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研究室(扶贫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
各处室:
为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防止流失,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制定了《银川市政府研究室(扶贫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政府研究室(扶贫办)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是指经本室负责采购的或经政府采购统一配置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凡属研究室(扶贫办)使用的资产,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均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本室固定资产由综合处造册统一管理。凡是进入本室的固定资产,包括购置的(财政拨款、自筹或其他经费购置)、借入的、赠与的、奖励的、调拨的、配置的等,各处室要首先告知综合处,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和综合处负责人现场验收,凭有关原始凭据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如实填写《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卡片,纳入本室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持《验收单》方可报销,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三)本室固定资产的购置,凡属贵重物品或大批购置,须经室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编制预算,根据政府采购办要求统一配置。
(四)本室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下拨、上调等,要经过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批准,主办处室持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批准文字到综合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五)本室固定资产的处理及报废,由综合处及有关处室根据使用情况提出意见,综合处根据不同资产的处理及报废程序,报有关部门或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综合处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处理,如有残值收入要如数存入室专户。任何处室或个人均无权对本室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或报废。
(六)本室工作人员的调出、退休、处室调整引起的固定资产的调配使用、转移等,需要变更使用权的,均需到综合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所在处室要于一周内将其使用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登记卡相符)交综合处,固定资产重新分配处置由室(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七)本室各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加强管理,做到建账、建卡,责任到人。由综合处每年12月底组织对本室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本室固定资产总量、资产使用情况等做全面核查,核查结束后,向室主任办公会报告。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本室所属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或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将由当事人依据造成的具体损失进行赔偿。
(九)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