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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0-134/2018-45614 发文字号 银扶贫办发〔2018〕27号 生成日期 2018-07-13
发布机构 银川市政府研究室 责任部门 银川市政府研究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结合银川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围绕银川市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按照扶贫开发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机制,下放项目审批权限、资金管理权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统筹整合使用,形成资金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二、分配依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聚焦农村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金分配坚持精准扶持、权责匹配、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主要考虑各县(市)区2018年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劳务移民人数、产业发展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实效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

三、使用范围

综合考虑移民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技术支持等因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1、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支持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发展设施温棚以及红树莓、花卉、食用菌、枸杞、葡萄、瓜菜等优势特色种植产业和名、特、优、新等试验性品种集中连片种植产业;鼓励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养殖大户新建或扩建养殖基地,用于发展托管、托养畜禽类养殖;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扶贫车间以及冷链、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支持建设农村集贸市场、发展旅游产业。

2、支持贫困村脱贫出列整村推进项目。重点用于完善贫困村基础设施、发展扶贫产业和壮大村集体经济。

3、支持发展劳务产业。对已在相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各项证照齐全的劳务组织和劳务经纪人给予支持奖励;对常年在外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交通费补助;对建档立卡家庭在外务工人员及建档立卡家庭“两后生”返乡创业人员给予创业资金支持;对在移民地区建设的工商业扶贫车间、农林牧产业园以及第三方项目扶贫企业给予培训费补助。

4、支持创新金融扶贫方式。围绕缓解贫困户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实行财政贴息;参照自治区“扶贫保”优势特色产业保险目录,安排“扶贫保”费用,通过产业投保贴险,深入推进“扶贫保”提标扩面增品。

5、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产业。依据《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产业项目实施方案》,结合贫困地区残疾人生产生活实际,对稳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商贸服务业、劳务产业等相关产业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予以发展资金扶持。

6、支持扶贫工作服务类项目。主要用于市本级开展脱贫攻坚年度考核以奖代补、市妇联开展“巾帼脱贫行动”、市卫计委开展健康知识和健康扶贫政策宣传培训以及其他宣传学习、培训考察、督查巡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四、加强管理

(一)加强项目管理

1、完善项目库建设。各县(市)区扶贫部门要加强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库建设。每年年初,会同移民乡(镇)和驻村工作队根据当年制定的扶贫规划,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贫困村两委会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共同研究讨论,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初步确定该村的年度扶贫项目和资金投向,并报所在移民乡(镇)和联系贫困村的领导。经审定后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扶贫项目库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完成期限等。

2、规范扶贫项目立项、审批。除实行自治区、市备案制度外,各移民乡(镇)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3、各县(市)区扶贫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减项目范围和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完善报批手续,否则按挪用、挤占扶贫资金处理。

4、依法应招投标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等执行;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5%(设备采购可根据合同确定)预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资金。

5、对扶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加强跟踪监测,开展定期检查。项目实施竣工完成后,移民乡(镇)政府牵头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照立项审批内容严格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确保验收意见真实、合规。

(二)加强资金管理

1、严格落实“三级公开公示公告”制度。各单位将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各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或扶贫部门接到银川市下达的扶贫资金预算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县(市)区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银川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作为银川市考核考评的依据。

2、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各县(市)区财政、扶贫部门要制定扶贫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对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全面绩效评价。银川市财政局、扶贫办将根据各县(市)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3、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原则上当年安排的扶贫项目应于年度内实施完结,扶贫资金应于年度内使用完毕。出现结余资金予以收回市财政。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现象。

4、严格执行“负面清单”。扶贫资金管理坚持“谁实施、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村)基本支出;(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4)弥补企业亏损;(5)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9)企业担保金;(10)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要切实担负起驻村扶贫的重任,尽职履职,全程参与项目的规划、筛选、实施、验收、监督、管理,加快各项精准帮扶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对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扶贫部门、相关部门及各移民乡(镇)要加大对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扶贫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

(三)加大惩处力度。各县(市)区财政、审计、扶贫部门要围绕扶贫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用途、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相关部门要依规依纪纠正,及时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扶贫办将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扶贫资金出现年度结余或在使用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将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并与下年度安排扶贫资金分配挂钩。

(四)加强档案管理。各移民乡(镇)应建立健全精准扶贫项目资金档案,包括项目备案前期资料、项目实施过程资料、项目验收资料、财务资料等,重点项目要做到“一项目一档案”分年度分类别管理,便于查阅。

附:银川市2018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表

银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银川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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