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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4/2018-26930 | 发文字号 | 银脱贫领发〔2018〕8号 | 生成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政府研究室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政府研究室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现将《银川市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指导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指导意见
银川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18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金融扶贫小额信贷
风险补偿金的指导意见
为大力实施脱贫富民战略,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金融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确保区、市金融扶贫政策有效落实,扎实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增量扩面,根据3月19日全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安排,由市财政配套4284万元,设立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各县(市)区财政资金不足,对辖区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进行风险补偿,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出资,按各县(市)区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任务总规模的10%进行配比,将风险补偿金直接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使用时间至2020年,到期后风险补偿金余额需上缴市财政。
二、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负责风险补偿金的补充、代偿不良贷款、资金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风险补偿金需全额存入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三、为分摊信用风险,各县(市)区要落实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形成的贷款损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使用风险补偿金承担比例不应超过单笔贷款损失额的80%。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风险补偿金进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风险补偿金运行安全,按季度将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并在门户网站专设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监督栏目,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按季度进行公示。
五、由市扶贫办牵头,市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违规使用风险补偿金的部门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