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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0-134/2018-45608 发文字号 银扶贫办发〔2018〕16号 生成日期 2018-06-14
发布机构 银川市政府研究室 责任部门 银川市政府研究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银川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办):

《银川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法制办审核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银川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对全市扶贫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对建档立卡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规定时间内应收未收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中财政应承担的部分。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由市扶贫办根据各县(市、区)扶贫小额信贷年度任务及发放进度分批次拨付至各县(市、区),使用时间至2023年,到期后风险补偿金余额需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 各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金的补充、代偿不良贷款、资金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风险补偿金运行安全,按季度将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并在门户网站专设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监督栏目,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按季度进行公示。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金融等部门按季对各县(市、区)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在承贷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专户,按照不低于各金融机构扶贫小额贷款完成任务的10%的比例将风险补偿金及时足额存入专户,风险补偿金存放在银行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年底结转入风险补偿金本金。风险补偿金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涉及的坏账损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使用风险补偿金承担比例不应超过单笔贷款损失额的80%。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九条 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对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承贷银行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由承贷银行向县(市、区)扶贫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风险认定书等资料。

第十条 需要动用风险补偿金时,由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核查认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认定后出具补偿认定书,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承贷银行依据补偿认定书扣收风险补偿金。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后,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密,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催收,扶贫部门、相关乡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单位,与承贷银行共同负责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县(市、区)扶贫部门定期对逾期贷款本息追索回收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基金等防控机制,风险补偿金本息损失每年超过当年贷款总规模的2%的,超出部分由县(市、区)自行负担,并及时补足损失部分。

第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村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交流、协调与沟通,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保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扶贫办牵头,市纪检监察、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配合,将通过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聘请中介机构调查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和不按规定审批使用风险补偿金的,按照现行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除全额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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