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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4/2017-0278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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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7-04-13 |
责任部门: | 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17-04-13 |
名 称: | 关于规范建筑工地瓶装液化气使用的通知 |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保证银川市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我局近期对银川市各在建工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建筑工地在防水工程施工及工地食堂中,供气单位无经营许可手续、用不合格钢瓶盛装液化石油气、使用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未使用危货运输专用车辆运送液化气进出工地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确保建筑工地安全施工,全面消除工地燃气燃爆事故的发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建筑工地使用液化石油气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建筑工地必须使用属地证照手续齐全的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燃气经营许可证、充装许可证、危货运输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二、工地使用、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钢瓶,不得使用超出使用年限或未经定期检验的液化气钢瓶。
三、各建筑工地使用瓶装燃气时,进出工地配送燃气的车辆,必须是交通运管部门核准的具有危货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
各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本企业在建工地的燃气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我局将派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企业将依法作出处罚。
特此通知。
2017年4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