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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7-0515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7-06-20
责任部门:银川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7-06-20
名 称:关于2017年银川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7年银川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建设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银川滨河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进一步落实2017年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根据《2017年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的通知》的具体要求,我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于2017年6月5日14日对银川市(含两县一市)工程检测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共抽查12家检测机构。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结果表明,我市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逐年提高,检查情况明显好于往年。检测机构均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且基本运行正常;组织机构与实际人员基本满足相关要求,检测人员能持证上岗,且相对稳定;检测单位均能配备相适应的检测设备且设备管理较规范;检测场所及检测设备基本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检测机构均能在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质量管理工作可控,检测行业整体处于良性发展。但检查中也发现了检测行业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更有一些检测企业,无视相关法规,对检测规范标准熟悉不够、学习了解不深,存在随意填写试验日期、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此次抽查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1份,记录不良行为1起,签发执法建议书1份。 

  二、存在问题 

  (一)在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工程实体检测时,一些检测机构对检测规范标准熟悉不够、学习了解不深,混凝土抗冻性能检测的原始记录中试件质量损失的检测数据未及时记录;烧结普通砖的泛霜试验记录数据不能再现试验过程;PVC-U排水管落锤冲击试验的检测结果描述不规范;楼板厚度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上都未附检测位置示意图;混凝土抗渗性能检测报告中检测结论不准确;混凝土普通小型砌块的检测报告中,代表批量为3万块,不符合地方标准DB64最大代表批量为1万块的要求;外窗三性报告中没附试件的构造简图;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原始记录中碳化深度值测量不正确;土工压实度检测的原始数据记录不完整可追溯性差等。 

  (二)部分检测委托合同仍是与施工单位签订,不符合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令)的有关规定;一些工程实体检测报告所附现场照片太少,不能反映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三、查处情况 

  (一)宁夏科杰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工压实度检测报告编号KJ2017-TG0190,所附的现场见证检测照片无监理旁站的检测照片; 

  2、2017年5月14日进行的6组保温粘结胶浆(报告编号KJ2017-MN0050至KJ2017-MN0057)和8组抹面胶浆的原强度试验(报告编号KJ2017-MJ0047至KJ2017-MJ0054),共需要100个拉拔头,可该公司共有44个拉拔头,存在不做试验出具检测报告行为; 

  3、2017年4月18日锚栓抗拔承载力(报告编号KJ2017-ML0053号),原始记录中无荷载检验值的计算过程,拉拔仪无加载设备支撑环,所用拉拔仪精度不符合标准编号JGJ145-2013的要求(测力系统整机允许偏差为全量程的±2%); 

  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报告编号KJ2017-HT0047号),原始记录不全,无计算过程; 

  5、2017年4月12日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编号KJ2017-JD0051号),1989年建造房屋回弹检测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平均值为4.5mm-5mm存在质疑,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原始记录中未见鉴定方案,原始记录及报告中无承载力的计算,回弹仪检测砖强度取样及计算与规范(标准编号GB/T50315-2011)不符; 

  6、击实、界限含水率原始记录无曲线图; 

  7、沥青和沥青混合料共处一室,存在试验、检验相互干扰情况。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H2-3-7的规定,记录企业不良行为1起。  

  (二)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检测现场一台鼓风干燥箱不能满足试验室内多项目共同检测的工作量需要; 

  2、HC-40拉拔仪、窗三性能检测用气压表、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用巡检仪、窗现场气密性检测仪等设备未进行定期检定; 

  3、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存在无试验原始记录的现象; 

  4、原始记录中没有注明采用的方法标准,留底存档报告未加盖检测专用章; 

  5、没有符合标准要求的管材壁厚测量设备,塑料管材的尺寸、外观检测结果的描述不符合标准的要求; 

  6、窗传热系数测定过程中的洞口面积、填充板热导等重要参数错误,且与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 

  7、2017年3月5日对贺兰县和平社区进行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报告编号GDS-2017-QCR-0001至GDS-2017-QCR-0006),仅在一个工程的一个部位,却出具了六个工程的检测报告,存在不做试验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 

  8、主体结构检测设备无标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测区碳化深度值取值不正确,原始记录中未见计算过程; 

  9、锚栓抗拔承载力(报告编号GDS-2017-LB-0001号),原始记录中无荷载检验值的计算过程,拉拔仪无加载设备支撑环,检验依据(HPB300 6.5的钢筋)不正确(报告中为标准编号JGJ145-2013,而应为标准编号GB50203-2011); 

  10、工程正常使用性鉴定(报告编号NO.GDS-2017060号),报告封面检测项目是正常使用性而报告中的内容为房屋安全性,原始记录中未见鉴定方案,原始记录及报告中无承载力的计算,报告采用标准不正确(报告中采用的是标准编号GB50144-2008而应采用标准编号GB50292-2015),标准编号GB50292-2015是《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标准编号GB50144-2008是《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11、计量认证资质范围内没有无机结合料配合比设计参数,出具检测报告编号GDS-2017-SW-0001,执行标准采用标准编号JTG F80/1-2014 ,不符合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鉴于该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向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建设行政执法建议书》,建议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责令该检测机构逐条整改落实;要求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要求期限将整改落实、查处结果报至我局建管处。 

  (三)宁夏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维卡仪温度测点数量及布置不符合标准; 

  2、墙压筋报告编号njc17-j-lb001503采用的标准不正确; 

  3、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NJC17-J-XP000382报告与原始记录中的高度值和直径值不符; 

  4、部分检测委托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等问题。 

  对该检测机构提出通报批评,要求其认真整改,由监理单位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室。 

  (四)银川诚正达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电线导体电阻试验用水浴箱太小,不满足试验要求; 

  2、土工压实度检测原记录数据记录不完整,检测结果无法追溯; 

  3、2017年3月31日进行的环境检测报告未附现场照片等问题。 

  对该检测机构提出通报批评,要求其认真整改,由监理单位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室。 

  (五)宁夏慧源建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维卡仪测温传感仪的数量和布置位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2、烧结多孔砖石灰爆裂、泛霜检测原始记录未反应试验过程 

  3、中空玻璃露点结果判定不符合标准要求等问题。 

  对该检测机构提出通报批评,要求其认真整改,由监理单位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室。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检测技术标准,严格遵循国家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规范进行试验,明确检测工作的职责,规范检测质量行为和工作程序,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二)各检测机构在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同时,要加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机制管理,检测机构要坚持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加强检测工作的过程管理,高度重视从样品流转、仪器设备、原始纪录和检验报告的管理,建立自我改进机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严格执行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各检测机构要加大检测人员的培训力度,狠抓检测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特别要加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接样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检测机构整体水平。同时强化对检测仪器设备投入和使用的管理,有效实施仪器设备的检定、维护和保养,保证检测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提升检测水平。  

  (四)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委托检测业务的行为。严格落实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行为的通知》(银住建发[2017]99号)文件要求,银川市辖区范围内2017年3月10日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施工机具进场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业务,并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将合同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分站)进行备查。 

    

     2017年6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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