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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4/2018-4509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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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1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18-07-19 |
名 称: | 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08号)要求,我局负责对本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产权保护要求不符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是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清理意见。
二、清理重点
一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
二是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
三是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三、清理要求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提出废止意见;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提出修改意见。要确保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清理方式
(一)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局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于2018年7月23日前提出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统一报局政策法规科,由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审查意见后上报市法制办。
(二)市住建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起草科室及代局起草的局属单位要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于7月23日前报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并经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请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同时,要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纳入清理工作长效机制。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