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根据银川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银川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服务业领发〔2018〕1号)文件要求,银川综合保税区作为银川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被列入考核范围并按照无发展指标任务单位分类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服务业发展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等三个方面工作。为做好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相关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反应银川综合保税区服务业发展成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主要内容
按照《银川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和规定,银川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将对银川综合保税区服务业发展情况、重点任务、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赋分。
(一)服务业发展情况的考核内容(满分30分)
根据《银川市服务业运行监测分析报送制度》的规定,按季度、半年和全年时段对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运行动态、亮点、趋势等进行有效分析,找准问题,提出对策。
(二)服务业重点任务的考核内容(满分50分)
根据自治区、银川市两级党委、政府有关安排部署及银川市服务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要求,研究提出银川综合保税区服务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
(三)服务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内容(满分20分)
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银川市服务业运行监测制度执行情况;
2、服务业发展指标及现状报送情况;
3、服务业重大课题调研情况;
4、服务业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5、服务业统计工作沟通协调情况。
二、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按照《银川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要求,作为银川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银川综合保税区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满分为20分)
1、统计体系建设(5分)
明确服务业统计责任处室且配备大学本科以上专职服务业综合统计人员的计5分,配备兼职服务业统计人员计3分,未明确责任处室且未配备统计人员的不得分。
2、企业培育和入库管理(5分)
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四上”企业名单,对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含新开工企业)按程序及时入库入统的计5分。确定准“四上”企业名单,但培育工作落实不力或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未能及时入库入统的扣2分;未确定准“四上”企业名单的扣4分。
3、统计监测与分析(5分)
(1)按季度、年度组织召开服务业经济运行协调会的计3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2)全年完成服务业统计分析报告两篇及以上的计2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4、统计业务培训(5分)
(1)积极参加自治区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的计2分,未参加的按比例扣分。
(2)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计3分。
三、组织机构与分工安排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相关精神,做好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运行各项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成效,按照《银川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川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细则(试行)》、《银川市服务业运行监测分析报送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成立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由党政办、经贸发展处、保税业务与口岸服务处、经济合作招商处、财务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处室要指定专人承担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相关工作任务。《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基础工作职责分工表》见附件1。
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统计工作采取处室协作、分块负责的办法开展。工作小组各成员分别负责与本处室相关的服务业发展培育、培训、数据资料收集、备检资料归集和发展分析评价,并以月度为周期将以上工作进行统计归档。《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量化指标收集分工表》见附件2。
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行业监测分析报告采取分块撰写、统一汇总的方式上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要按季度分别撰写本处室所负责部分的行业监测报告,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交由党政办武振汇总形成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分析报告,报送银川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抓好落实。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工作小组各成员处室要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研究与组织协调,落实专门工作人员,使评价考核工作成为推动综保区服务业发展及实现各项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
2、注重质量,讲求实效。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工作事关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评价的成效,各相关处室归集的备检资料要做到条块清晰、全面准确;撰写的总结分析报告要求语言精炼、数据详实,突出反映工作亮点和取得的成效,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具体,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有针对性。
附件:1.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基础工作职责分工表
2.银川综保区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量化指标收集分工表
3.关于“四上企业”的说明
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3:
关于“四上企业”的说明
“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统计系统的专用称谓,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本文中所指“四上”企业是指达到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标准的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统计标准为上年度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从业平均人数50人及以上的法人单位;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邮政业、电信业、房地产开发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除社会团体、宗教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以外的法人单位,全部列入限额以上范围;凡上年度营业收入(企业)或全部收入(事业行政单位)在规定标准(教育、卫生行业为500万元,其他行业为2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为本年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单位;准“四上”企业是指预计或即将能够达到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标准的服务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