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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8/2015-0000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2015-05-21
责任部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05-21
名 称: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提取范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提取范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及提取范围的通知

 

各处室、分中心、办事处、各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按照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要求,经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19次会议同意,现结合银川地区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降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5%降低至20%;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为25%。

二、提高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在最高额度限定范围内,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5倍提高到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20倍。

三、延长购房合同的使用期限

购买一手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购房合同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调整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

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四、放宽直系亲属之间使用条件。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外,还可以凭直系关系证明提取其本人父母、配偶方父母、本人子女及子女配偶方的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五、扩大租房提取范围。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具体操作细则按照《银川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执行。

六、开展住房维修(装修)提取。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10年(含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自住房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以在维修(装修)自住住房时,提取使用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操作细则按照《银川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维修(装修)实施办法》执行。

七、开展周边跨省六地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从2015年6月1日起,开展与周边跨省六地市(内蒙古阿拉善盟、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陕西省榆林市、甘肃省白银市、庆阳市)的异地贷款业务。凡职工在以上六地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并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交率不低于5%的,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借款人提供工作所在地开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公积金贷款信用证明,均可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跨省异地贷款。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宁夏区内异地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八、统一商业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额度。缴存职工(含配偶)及其共有人的商业贷款余额在20万元以内的,在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中心业务大厅、分中心、办事处应当受理,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予以发放贷款。

九、增加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业务

允许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具体细则按照《银川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实施办法》执行。

十、调整还贷提取方式。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的次月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还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由缴存职工自由选择还款方式。职工可以办理逐月还贷提取或一次性提取冲还本金,可以选择还款年限不变降低月还款额或月还款额不变缩短还款年限。

十一、简化贷款审批程序。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对各分中心及住房信贷处实施贷款授权审批制度,凡在授权额度以内的统一由5级审批(初审、复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核、审贷会审批)简化为3级审批(初审、复审、终审)。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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