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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8/2015-0001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2015-05-21
责任部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05-21
名 称: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一套自有住房且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如果职工(或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证明材料

1、房屋权属证书(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购房发票);

2、物业管理收费发票。

第三条  提取条件及额度

1、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年度应付物业管理费用,每年申请一次;

2、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应对缴存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当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  防止骗提套取行为

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协管员在职工提取申请时,应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协管员考核办法》中对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费用凭证等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要责令其限期退回,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建议由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退回、情节恶劣的,管理中心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曝光其违规行为,暂停其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并录入银川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第五条  本办法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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