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一套自有住房且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如果职工(或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证明材料
1、房屋权属证书(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购房发票);
2、物业管理收费发票。
第三条 提取条件及额度
1、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年度应付物业管理费用,每年申请一次;
2、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应对缴存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当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 防止骗提套取行为
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协管员在职工提取申请时,应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协管员考核办法》中对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费用凭证等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要责令其限期退回,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建议由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退回、情节恶劣的,管理中心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曝光其违规行为,暂停其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并录入银川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第五条 本办法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