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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8/2017-3740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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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7-03-07 |
责任部门: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7-03-07 |
名 称: | 关于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规定的通知 |
为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现对因商业住房贷款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所需手续除提取人身份证;未还清的住房借(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截止当月未还清贷款的余额单据,并加盖银行业务章;若提取配偶或借款人父母、子女的,需提供配偶或借款人父母、子女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单位盖有印鉴章的《银川住房公积金转账支取凭证》之外,还需提供商业住房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仅作为参考不进入档案),出具个人信用报告的柜台由“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指定。如发现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将列入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此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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