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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8/2016-05113 发布日期:2016-12-01
发布机构: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名 称: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实行不动产登记后的相关手续调整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实行不动产登记后的相关手续调整

近日,我市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式实施,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和证明文件均有不同程度调整,“中心”领导高度重视,与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紧密配合,以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保障为前提,对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材料进行了局部调整。

2016年11月1日起,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出具房屋权属档案证明单;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再加盖业务章。因此,“中心”对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证明材料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后需递交的证明材料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人征信报告(一个月有效期)、收入证明、已过户至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交易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存量房买卖合同档案(不动产登记部门加盖档案查阅专用章)。

此次调整的主要原因是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中无法反映被查询人的房屋产权来源。房屋产权来源情况,是二手房贷款审核中至关重要的信息,能够反映房屋是否为个人买卖交易所得,直接影响贷款比例的核算。“中心”紧跟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步骤,迅速对相关手续进行调整,确保二手房贷款审批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在不增加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规避了市场政策风险,防止套贷、骗贷现象的发生,及时有效地保障了贷款资金使用安全,使贷款风险防控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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