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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7-0262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3-22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7-03-22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16〕60号)精神,市环保局组织对《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银党办〔2016〕17号)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各级党委及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完善了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并增加了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有关内容,健全了考核机制。现将修订后的《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1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16〕6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重要领导责任;各企事业单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  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责任: 

  (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出符合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机制,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四)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五)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记录制度,支持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扰、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依照权限草拟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对划定区域实行严格保护;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广使用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加强对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及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控制,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五)健全完善以环境保护责任制为核心的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体系,强化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落实; 

  (六)建立并落实政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度,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力度,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隐患; 

  (八)健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和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责任: 

  (一)组织落实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规定,督促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二)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违法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居民开展面源污染防治,做好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整治、秸秆禁烧、畜禽养殖、生活污水等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四)配合有关部门调解本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 

  (五)指导村(居)委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责任: 

  (一)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组织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联合纪检监察机关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配套制度; 

  (三)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工作责任: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四章  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落实银川市减排目标责任;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和污染源监督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指导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公安、水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安监、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七)参与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产业和资源配置等政策,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违法者名单; 

  (八)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处罚等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九)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物价局)工作责任: 

  (一)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对重大环保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查; 

  (二)根据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区域规划、生产力布局规划及重要产业布局的实施意见,拟定并实施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政策和措施;编制、审批相关规划时,落实规划环评工作要求; 

  (三)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煤炭等量减量替代,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四)加大落后产能淘汰,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五)落实环保电价和差别电价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政策,推进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 

  (六)负责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服务;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 

  (一)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监督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指导工业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和技术装备升级改造工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组织实施全市清洁生产审核; 

  (二)按照国家及自治区、银川市产业政策,负责做好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国家及自治区下达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节能降耗工作; 

  (三)配合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总量控制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监测分析工业企业运行态势,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中的重大环保问题; 

  (六)指导工业、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工业领域减排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一)严格执行本行政区域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牵头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核发工作。在机动车辆定期检测时对排气污染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实施监督;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严格执行禁行、限行政策; 

  (三)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社会面稳控工作,依法及时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案件;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道路运输许可,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调查侦查和追缴; 

  (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管理应急方案;  

  (七)负责监督管理限放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八)负责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九)组织制定机动车保有量远期控制规划。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资金预算,根据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重大决策,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支持环境保护项目及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研究完善财政在环保方面支出的方式方法,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制定相关制度,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一)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银川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强化土地使用、矿产资源消耗考核,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监管; 

  (二)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供给新增建设用地;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 

  (三)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落实规划环评工作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及生态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监管,依法打击处理非法开采矿山行为,协调吊销违法企业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扬尘污染监管,督促项目实施方落实抑尘措施; 

  (五)负责与自治区对接全市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监测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供热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作,扩大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整合城市供热资源,推广天然气、太阳能、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在供热领域的技术应用;负责供热燃煤锅炉的淘汰并网工作;组织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二)负责建筑、市政道路等工程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 

  (三)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规划;牵头对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和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完善城区污水“全收集”管网和再生水利用管网,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四)负责编制污泥处置规划,对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供热企业、建筑工地应急管控方案。 

  第二十条 规划部门工作责任: 

  (一)按照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科学调整优化城市、产业规划布局;严把项目选址关,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对区域环境质量有影响的项目进行调整或不予选址;严禁审批不符合环保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在组织编制、审批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协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红线的划定工作;将污水处理厂、供热管网、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组织编制、审批相关规划时,落实规划环评工作要求; 

  (四)统筹好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 

  第二十一条 城管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对全市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二)承担全市环境卫生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牵头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管理; 

  (四)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扬尘污染进行监管; 

  (五)负责清理和查处城区露天烧烤行为;负责查处露天焚烧垃圾、皮革、塑料、油毡、枯枝落叶等废弃物的行为;负责查处乱堆乱放垃圾、乱倒乱泼污水等行为; 

  (六)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赋予的其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水上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配合环保部门监管、查处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交通工具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四)研究提出“绿色交通”制度体系框架,加强城市客运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六)协助公安部门制定机动车保有量远期控制规划。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银川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责任: 

  (一)依法对道路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加强道路运输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道路运输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二)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三)负责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农牧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 

  (三)负责制定农业源减排计划、禁养区内养殖场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畜禽养殖业开展污染治理及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四)禁止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行为,研究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资源化利用等综合技术; 

  (五)依法对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水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按照自治区划定的河道禁采区、禁采期,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二)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预报工作; 

  (三)协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负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五)会同环保部门划定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水系补水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六)负责河流、湖泊、水库、排水沟等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法取缔违法排污口。 

  第二十七条 林业(园林)部门工作责任: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二)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城乡绿化; 

  (三)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及荒漠化防治; 

  (四)负责自然生态保护区与城乡生态保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林业工程、绿化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配合成品油销售的对接,做好油品经销企业油品升级和低标号燃油退市工作; 

  (二)负责报废汽车拆解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三)配合环保、城管部门减少和治理商品流通环节产生的环境污染; 

  (四)协助环保等部门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储油罐双层罐、防渗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工作责任: 

  (一)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行为; 

  (二)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协调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网络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环境教育栏目、节目,开展公益性环境教育宣传活动。 

   第三十条 卫生计生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暂存、移交集中处置单位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 

  (二)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三)参与医疗辐射事故及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医疗辐射事故及突发环境事故医疗应急; 

  (四)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五)负责自来水用户水龙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及时公开水质状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责任: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抄告的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协调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回; 

  (三)监督生产企业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影响环境保护的产品; 

  (四)负责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负责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符合节能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及煤炭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严格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严格依法查处销售环保不达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 

  (七)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协调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吊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定期公布统计资料,为环保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依法依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 

  (二)负责排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负责部门其他职责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十四条 体育旅游部门工作责任: 

  (一)制定实施旅游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三)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下减少或停止市体育系统主办或承办的各类露天体育赛事;做好群众减少户外健身活动的宣传。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 

  (二)推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和转化;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着力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整体水平; 

  (四)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责任: 

  (一)制订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为提高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二)负责将环境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初任、在职培训等培训内容。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制定学校环境教育计划,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课程,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强化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二)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据《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与环境保护部门成立重污染天气联合预报预警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监测、会商、预报和预警工作。 

  (二)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含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在具备人工增雨(雪)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第四十一条 地震部门工作责任: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法院、检察院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十四条 法院工作责任: 

  (一) 发挥法院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二)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审判执行; 

  (三)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审理,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利。 

  第四十五条  检察院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 

  (二)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监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司法公正; 

  (三)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第六章 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七条 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环境保护职责,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并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八条 上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实施的,上级政府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环境污染隐患整改不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审批权限的上级部门可对有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管理,督促其限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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