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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7-0348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5-03
责任部门:市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05-03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银川市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银川市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此,司法部等13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2015〕8号)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安置帮教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力度,尽职尽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舆论普遍支持的安置帮教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化平台,实现监狱、看守所(以下简称监所)和安置帮教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动态链接、网上管理,实时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动态信息。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动态、表现、活动轨迹及社会交往等情况,在排查核实中切实做到“六必清”即:去向清、住址清、犯罪性质清、释放时间清、家庭状况清、思想动态清,实现刑满释放人员有人接(管)、就业有人扶持、创业有人帮、生活困难有人助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安置帮教对象信息核查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或邮寄送达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回归社会危险性评估意见及救助建议等信息,加强与监所间的信息沟通、对接,协调公安部门在村(社区)组织协助下,对刑满释放人员信息进行核查,及时、准确掌握其基本情况和家庭状况,提前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救助和帮教工作预案。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人口资源查询和宁夏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对查找不到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信息核查。同时,通过信息核查努力消除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三假”情况。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公安局 

  (二)实现安置帮教工作无缝对接 

   1.做好衔接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刑满释放通知书、回归社会危险性评估意见及救助建议等文书后,要及时核实登记,并在3日内将刑满释放人员的相关文书转交司法所。司法所要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报告,并在3日内将刑满释放人员基本情况通知村(社区)组织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家属,登记造册,按照一人一档一卷,建立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同时,对人户分离的刑满释放人员要实行双列管,日常帮教管理工作由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并为其建立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政策需要在户籍地办理的,仍在户籍地办理。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外出务工暂时无法联系上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公安部门采取人员信息协查、走亲访友、通讯联系等方式进行查找,一旦确定,及时与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确保不失控、不重新违法犯罪。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 

   2.做好一般人员衔接。对一般帮教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前一个月,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要负责动员家庭成员及所在村(社区)代表,在刑满释放人员出监所之日及时到监所将其接回。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其接回后的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与村(社区)和家庭分别确定帮扶责任人,签订帮扶协议书,落实帮扶措施。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公安局 

  3.做好重点人员衔接。对有明显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在刑满释放前一个月,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所在村(社区)代表、家庭成员按照帮教对象的信息,在刑满释放人员出监所之日派人将其接回。公安部门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对象,责任区民警和安置帮教责任人在此类人员被接回后要立即与其见面,全面了解情况,制定管控方案,签订帮扶协议书,落实帮扶措施,进行重点管控和帮教。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公安局 

  (三)做好帮教对象分类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改造评估结果,对刑满释放人员实施一般帮教和重点帮教分类管理,并建立具体管理办法和相应措施。司法行政部门每月定期主动与公安部门沟通了解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同时,对各自登记在册的刑满释放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发现有漏登漏报的要及时增补,发现有危害社会的苗头要逐级上报,并采取预防措施。刑满释放人员自己联系外出务工的,其本人及家属必须保证与村(社区)保持联系,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与其务工地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公安局 

  (四)认真落实安置帮教政策 

   1.发挥社会和家庭帮扶作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定期组织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在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排查监所服刑和刑满释放人员家庭情况。针对其存在未成年子女失学、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等现状,要及时协调教育、民政等部门,解决子女就学等问题,帮助其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动员家庭成员进行探视,进一步拉近其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纽带。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动员服刑人员家庭、近亲属不离不弃,主动帮教,组织志愿者采取“一对一、多对一”的帮教形式,对监所服刑和刑满释放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困难家庭开展结对帮扶。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团市委妇联、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 

  2.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与创业服务局)要做好创业就业服务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有创业就业愿望的刑满释放人员,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搞好服务,注重效果”的原则,为刑满释放人员创业推荐门槛低、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同时,可以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给予就业援助,提升刑满释放人员就业能力。优先将“三无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原单位依法可与其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或尽可能为其创造其他就业机会。无单位或原单位不能接收的,要鼓励和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通过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鼓励和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在社区服务岗位就业,推荐在面向居民生活服务、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财政局、司法局 

  3.落实责任田和宅基地。农村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承包经营责任田和拥有(分给)的宅基地,已被占用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助退还。农牧部门按照国家农业政策相关规定,同等享受承包经营责任田给予的补贴和补助。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农牧局、司法局 

  4.妥善解决户籍问题。刑满释放人员因家庭发生变故、婚姻离异、原住房已出售等原因,造成无法落户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为其办理过渡性集体户口手续。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司法局 

  5.落实社会和医疗保险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参加社会和医疗保险。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司法局 

  6.鼓励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与创业服务局)要调动企业安置刑满释放人员的积极性。按照《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5200元,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如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则以新政策规定为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有创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应依法依规办理审批事项,提供优质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引导个体或企业吸纳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 

  (五)扎实做好社会救助 

  1.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刑满释放人员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低保范围保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司法局 

  2.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刑满释放人员,又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规定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残联、司法局 

  3.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刑满释放人员罹患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红十字会、卫计委、司法局 

  4.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刑满释放人员继续入学接受教育,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的,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向教育部门及就读学校申请教育资助。教育部门对未成年刑满释放人员符合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和学费减免政策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民政局、司法局 

  5.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刑满释放人员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并符合住房困难规定的,按规定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民政局、司法局 

  6.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刑满释放人员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刑满释放人员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以及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按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规定给予关爱或帮助,减轻刑满释放人员的困难。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团市委妇联、司法局 

  (六)推进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安置帮教成员单位要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按照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出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社会适应性服务的过渡性场所,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功能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要加强过渡性安置基地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心理咨询、就业指导、评价奖惩等工作制度,确保场所安全稳定、运转有序,充分发挥过渡性安置基地临时安置的作用。要将具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安置帮教工作、有安置能力、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企业认证为安置基地,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人社局 

  (七)抓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村(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组建社会帮教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共同开展刑满释放人员教育帮扶工作。要动员、鼓励和支持刑满释放人员家属参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确定家庭联系人员,帮助其修复家庭关系、履行家庭责任。实行人性化教育,送去“一个电话、一条短信、一声问候”等,及时了解掌握他们最新思想动态和家庭状况,做到思想教育从严,工作和生活关心到位,并传送党委、政府和社会的关爱之心。对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开展经常性、多形式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和文化等教育,特别是在节假日、政治敏感期、自治区和银川市重要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和多种因素有可能导致辖区不稳定时期,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教育、疏导、化解、消除消极对抗情绪,增强社会责任感,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公安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安置帮教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创新方法,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根据需要配齐配强安置帮教机构工作人员,司法所要有专人负责安置帮教工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用、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充实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力量。安置帮教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使刑满释放人员困有所帮、病有所医、有学可上、有业可就,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财政局,要将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0个部门〈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教育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司通〔2011〕127号)文件。县级安置帮教工作经费按照当年刑满释放人员每人每年800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市级安置帮教工作经费按照当年刑满释放人员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安置帮教成员单位,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要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上报、宣传,获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同时,要向刑满释放人员宣传、介绍安置帮教及社会救助政策,定期到村(社区)、家庭了解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庭实际情况,主动协助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庭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办理。 

  (四)加大考核奖惩。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综治组织协调,把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安置帮教工作综治考评力度,指导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政策,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做法,大力宣传表彰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因不履行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造成命案等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落实责任倒查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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