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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7-1299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7-17
责任部门:市接待办 发布日期:2017-07-17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管理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党办[2016]2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党厅字[2017]20号),结合银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内公务,是指来银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市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和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是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考核、调研等联合工作组的,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的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市接待办负责。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银川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除有直接相关业务外,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等,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属于接待范围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属于协助安排食宿的,接待对象应当自行向接待宾馆交纳食宿费。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所发公函与接待单位职能不相匹配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控制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接待对象到旅游景点旅游,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客人。 

  第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第十一条  接待用餐原则上应当在机关内部食堂,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以自助餐为主。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 

  (一)中央和国家部委及有关单位,外省区市党政机关来银公务活动,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以下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党政机关来银公务活动的,接待单位可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安排工作餐。 

  (三)工作餐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以供应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四)银川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灵武市、永宁县和贺兰县从事公务活动,自行用餐的,可依据差旅费相关规定,按照早餐20元/人次、正餐40元/人次的标准,在本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需要接待单位接待的,可根据本单位相关领导的审批,申领《公务接待餐票》(见附件),每次用餐前向接待单位主动据实支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公务接待餐票》由各单位自行印制,加盖公章后,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接待单位收集汇总餐票并提供相应发票或往来结算票据,每年年底到被接待单位报销。 

  (五)县(市)区到银川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参加会议、汇报工作、办理业务等,食宿自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六)同城不得安排接待用餐,严禁相互宴请。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之间,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到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各县(市)区本级党政机关、乡镇(街道)、村(社区)之间,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三区之间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 

  (七)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下基层活动、开展暗访工作,不在公务接待之列,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在本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安排接待对象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摆放鲜花,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可通过各级“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车辆,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节省费用开支。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党办[2016]97号),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五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严肃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接待单位应对本单位公务接待加强内部控制,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单位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财政局和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因招商引资、外事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来访人员应当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驻京办、驻沪办和驻深办参照驻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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