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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7-1857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8-18
责任部门:市纪委 发布日期:2017-08-18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接待公务出差和培训相关要求的补充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接待公务出差和培训相关要求的补充通知

  为持之以恒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党厅字〔2017〕20号)及《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17〕22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务接待、公务出差和培训方面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务接待方面:《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银党办〔2017〕54号)第十一条“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修改为“自助餐、工作餐不上烟酒”,各部门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 

  二、关于公务出差方面规定如下: 

  (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须事先经单位或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报销差旅费前完善审批手续,其城市间交通费以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金额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公务活动结束应当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二)受单位指派绕道或改道办理其他公务的,应当在报销差旅费前补充完善单位审批手续,按规定标准分段进行计算后报销,但不得重复报销。 

  三、关于培训方面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内部(或本系统内部)举办的培训,一律不得向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发放讲课费。 

  (二)由社会机构举办的收费性培训,除上级机关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通知必须参加外,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派行政人员(或管理岗位人员)参加。 

  (三)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与其业务技术工作紧密相关的社会培训,其他无实质意义的培训不得参加。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出入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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